本人28岁,已婚,目前在南京读博士。年初父亲脑梗后,医药费花费大概30万。父亲在我未成年时期离婚,后再婚,我被判给母亲。父亲治疗期间花费均未向我索取。父亲名下有一车一房,四线城市在职工资一万多。但其再婚妻子以治病为要挟转移走我父亲所有财产,并要起诉我,让我承担医药费。请问我该怎么办。
1、根据您的描述,您的父亲不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况,您不是必须提供医疗费用。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2、您是您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