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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付款给女方买车,车辆登记于女方名下,分手后女方不予以退还

恋爱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买车,且首付全由男方付款,但车辆登记于女方名下,现在两人分手,车辆男方需要回 女方不予以退还


首先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如果男方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支付购车首付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于购车首付款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赠与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则具备彩礼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女方返还。相反,如果双方不存在婚约关系,男方的购车是以追求女方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车辆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则无权请求女方返还。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考虑车辆今后权属、后续贷款支付、车辆折损等因素,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女方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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