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酒不领证” 的 “无证婚姻” 在年轻群体中悄然兴起,看似规避了婚姻登记的 “束缚”,却在法律层面埋下诸多权益隐患。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 “婚姻” 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在
财产分割、子女权益、身份保障等方面存在显著法律弊端,具体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登记结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房产增值等财产,原则上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有约定除外)。但无证婚姻属于 “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自动视为 “共同所有”,而是按照 “谁出资、谁所有” 的原则认定。
若双方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即使共同生活多年、共同购房或创业,也需举证证明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出资首付购房,女方共同还贷但未留凭证,分手时女方难以主张还贷部分及增值利益。
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 “隐形付出” 更难获补偿。同居关系中,法院一般不支持 “家务劳动补偿”(不同于婚姻关系中《民法典》第 1088 条的规定),长期承担家庭责任的一方可能面临 “净身出户” 风险。
登记婚姻中,夫妻共同债务需 “共签共意” 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举债方无需承担个人债务。但无证同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若未明确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反之,若双方共同借款但仅一方签字,未签字方也可能因举证困难被牵连偿债。
根据《民法典》第 1071 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实践中权益实现需跨越 “举证关”:
同居分手後,若一方拖欠抚养费,另一方需频繁举证对方收入变化、子女实际需求等,而婚姻关系中法院可直接依据离婚协议或判决强制执行,举证压力更小。
社保、公积金:配偶可通过 “夫妻投靠” 享受社保转移、公积金共同贷款等政策,无证同居者无法适用;
抚恤金、保险金:若一方因工伤、意外去世,其抚恤金、保险金的受益人通常为法定配偶,无证同居者无权主张;
落户、购房资格:部分城市的购房、落户政策与婚姻状态挂钩(如 “夫妻共同购房” 资格),无证同居者无法享受相关便利。
登记婚姻可通过协议离婚或
诉讼离婚,法院可调解或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但无证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分手时需单独提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或 “
子女抚养权纠纷” 诉讼,且:
登记婚姻中,若一方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 23 条),法院会快速裁定禁止对方接近。但无证同居者因不具备 “家庭成员” 身份(家暴受害者需为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部分法院对 “共同生活” 认定严格),可能难以获得保护令,维权陷入被动。
部分人选择无证婚姻是为 “规避离婚麻烦”“保护个人财产”,但实际风险远大于收益:
财产保护需依赖书面协议,而多数人忽视事前约定,纠纷时才发现 “口说无凭”;
子女户口登记、入学等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无证状态可能导致手续繁琐,影响子女权益;
社会评价与实际权益脱节:举办婚礼仅具道德意义,无法替代法律登记的权益保障作用。
若坚持选择无证同居,需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家务补偿等条款,最好公证;
保留共同生活证据(如联名账户流水、共同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
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
重要资产(如房产)尽量登记双方名字,或书面约定份额。
但需明确:协议只能部分规避风险,无法替代婚姻登记的法定效力。婚姻的核心价值不仅是情感承诺,更是法律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 —— 登记虽有 “束缚”,却是对彼此权益最稳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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