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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冒充商品房纠纷

一、核心问题判定:起诉政府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性
(一)可起诉的政府行政行为:聚焦 “房产证办理中的违法履职”
孙女士的核心维权基础是政府在房屋产权登记中的行政行为违法,而非笼统的 “土地性质篡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财产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具体可诉的行为包括:
  1. 虚假材料审核失职: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房产证时,未依法核查土地性质文件的真实性,对开发商提交的 “集体用地冒充商品房用地” 假证明予以认可,构成 “行政行为违法”。

  1. 产权登记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 222 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能证明房产证是基于假证明办理,该登记行为自始无效,孙女士可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证并追究登记机构责任。

需特别注意:不能直接起诉 “政府篡改土地性质”,因该主张需证明政府主动参与篡改,举证难度极高;而起诉 “登记审核失职”,只需证明登记机构未履行法定审核义务,举证方向更明确,贴合孙女士 “有假证明办理房产证” 的事实。
(二)起诉政府的关键限制与突破路径
  1. 诉讼时效的计算与抗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 6 个月”,但孙女士 “维权七八年” 可能涉及时效问题。突破路径在于:
  • 若孙女士近年才通过信访、诉讼等途径获知 “假证明” 存在及政府审核失职的事实,可主张 “时效自获知之日起算”,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信访答复、此前诉讼的庭审记录);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65 条,若政府未告知孙女士起诉期限,时效可延长至 “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 1 年”,需举证证明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

  1. 举证责任的分配优势

行政诉讼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被告(政府部门)需自收到起诉状副本 10 日内,提供 “办理房产证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 孙女士仅需初步举证:证明自己是房屋买受人、持有房产证、开发商存在 “集体用地冒充商品房用地” 的事实(如土地权属查询结果、开发商的相关自认材料);

  • 若政府无法提供合法的土地性质审核文件,或提供的文件与真实土地性质冲突,将视为 “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可直接认定登记行为违法。

二、起诉政府的实操流程:证据准备与诉讼请求设计
(一)核心证据链构建(分三类收集)
  1. 基础身份与交易证据

  • 购房合同原件(证明与开发商存在买卖关系,且合同约定房屋为商品房);

  •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政府作出了产权登记行政行为);

  • 首付支付凭证、银行贷款合同、开发商代偿剩余贷款的证明(如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通知书),证明孙女士已履行付款义务及贷款结清情况。

  1. 土地性质与假证明证据

  • 到河北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询案涉房屋的土地权属档案,获取 “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 的官方证明(如《土地登记簿》《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

  • 收集开发商使用假证明的证据,如此前诉讼中法院认定 “证明虚假” 的判决书、公安机关对开发商伪造文件的调查笔录(若已刑事立案),或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材料虚假” 的核查结论。

  1. 政府违法履职的证据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 “办理案涉房产证时审核的土地性质材料、审批流程文件”,若政府拒绝公开或公开的材料存在缺失、虚假,可直接作为其履职违法的证据;

  • 此前维权记录:如信访申请书、政府信访答复函、过往诉讼的判决书(需重点标注 “法院提及土地性质问题”“政府未举证审核依据” 等内容),证明曾就此事主张权利,且政府未依法处理。

(二)诉讼流程与关键节点
  1. 确定被告与管辖法院

  • 被告:作出房产证登记行为的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如 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而非笼统的 “政府”;

  • 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位于河北石家庄 XX 区,由 XX 区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涉及县级以上政府或社会影响重大,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 诉讼请求精准设计

避免模糊表述,明确提出三项核心诉求:
  • 确认被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案涉房屋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 判令被告撤销案涉房屋的房产证;

  • 判令被告赔偿孙女士的财产损失(即首付金额及利息,利息自支付首付之日起按 LPR 计算)。

  1. 庭审核心抗辩策略

  • 聚焦 “审核义务”:强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19 条,登记机构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而案涉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与商品房用地存在本质区别,政府未发现假证明属 “重大履职过失”;

  • 反驳时效抗辩:若政府主张 “超过诉讼时效”,需提交 “近年才获知假证明及审核失职” 的证据(如 2024 年获取的土地权属查询结果),并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时效未过;

  • 主张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首付损失与政府违法登记直接相关,应予以赔偿。

三、开发商破产背景下:退房退首付的双重保障路径
(一)行政诉讼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1. 优先通过行政诉讼确权

若法院判决政府登记行为违法并支持赔偿,孙女士可直接依据判决书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无需依赖开发商破产财产,这是开发商破产后的 “最优路径”。因国家赔偿由财政保障,执行力度远高于破产财产分配。
  1. 同步申报破产债权(备选方案)

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或担心政府赔偿执行困难,需同步向开发商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申报依据:以 “购房合同因开发商欺诈(集体用地冒充商品房)无效” 为由,主张 “返还首付及利息” 的债权;

  • 债权优先级: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购房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即使开发商破产,孙女士的首付也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二)开发商破产后的特殊操作要点
  1. 解除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

因开发商已代偿剩余贷款,贷款合同已实际结清,但需书面通知破产管理人 “解除购房合同”,并提交 “开发商欺诈、房屋无法实现商品房用途” 的证据(如土地性质证明、假证明材料),确保解除合同的效力。
  1. 盯紧破产财产分配

  • 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 “首付支付凭证、购房合同、贷款结清证明” 等材料,确认债权金额;

  •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需依据 “购房款优先受偿” 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反对将首付列为普通债权,必要时可起诉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优先级。

四、风险提示与替代方案
(一)行政诉讼的主要风险及应对
  1. 证据不足风险

若无法获取 “政府审核材料缺失 / 虚假” 的直接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3 条),申请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 “办理房产证时的全部档案”,若政府无法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 政府赔偿执行风险

若法院判决政府赔偿,但政府拖延支付,可在判决生效后 1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划扣政府财政资金,无需担心执行不能。
(二)替代方案:先撤销房产证再追讨首付
若暂时不愿起诉政府,可先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开发商破产管理人,请求确认 “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房产证”,待房产证被撤销后,再以 “政府登记错误” 为由起诉要求赔偿,两步走策略可降低单次诉讼风险。
五、核心行动清单(按优先级排序)
行动优先级
具体操作内容
完成时限
关键目标
1
到河北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土地权属,获取 “集体用地” 的官方证明
1 周内
固定土地性质虚假的核心证据
2
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 “房产证办理审核材料”,同步准备行政诉讼起诉状
2 周内
完成起诉前的证据收集与文书准备
3
向开发商破产管理人申报 “返还首付” 的债权,提交购房合同、首付凭证等材料
1 个月内
锁定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
4
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撤销房产证并赔偿首付损失
2 个月内
通过行政诉讼实现首付追回
综上,孙女士可以起诉政府,且应以 “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失职” 为核心切入点,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与诉讼请求设计,结合开发商破产后的债权申报,形成 “行政诉讼追赔 + 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的双重保障,最大概率追回首付损失。若需进一步细化 “证据清单模板”“行政起诉状撰写要点”,可随时告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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