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私自转移遗产是违法的。
遗产是对此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的,私自转移,属于恶意侵吞,应当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是经过正常手续之后可以进入资产的一部分财产,所以不需要进行其他多余的操作,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