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继承案件常见的44种证据一览表
发布人:运营部
发布时间:2023-02-27
婚姻家事继承案件常见的44种证据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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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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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 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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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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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 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 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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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 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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