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置业是中国的传统,但由于年轻子女结婚后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买房、买车,购置大宗资产后,甚至难以负担自己的日常生活费用。在此特殊国情下,基于传统和亲情关系,父母常常会资助子女购置大宗资产及生活费用,但并未约定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但大多数父母资助的目的是解决子女困难,让其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偿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资助子女的款项系借款,即便儿子儿媳离婚,其也难以要回资助款项。
因此如果有些父母因自身财力有限,需要用相关资金养老,资助给子女夫妻的款项本意是出借的,应当采用书面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如果大额购置不动产的资助,目的是想其子女夫妻白头偕老,可以约定如其夫妻离婚则大额资助应作为借款返还。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保护父母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