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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有两份相互冲突的遗嘱,法院如何认定

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文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孙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M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10%的份额,要求归张某杰所有,由张某杰支付张某文10%的折价款415547.1;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杰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孙女士与张某坤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慧、张某旭。张某坤于2016年1月7日去世,被继承人孙女士于2020年10月18日去世。被继承人孙女士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过世。被继承人孙女士名下有一套房产,即涉案房屋。被继承人在世时,张某文对其生活起居等方面非常关心,并雇请保姆照顾老人,除此之外还经常前往被继承人住所进行照料、陪伴和疏导。被继承人孙女士曾留下遗愿,表明其在涉案房屋中所占有的份额由张某文继承。


被继承人过世后,张某文与张某杰商议房屋继承分割问题,但张某杰拒不配合,导致母亲遗愿无法完成。现张某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杰辩称,不同意张某文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孙女士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该房屋涉及的10%份额归张某杰继承。而且早在2016年,家庭内部就涉案房屋已达成共识,孙女士10%的份额给张某杰所有,给三个子女每人100000元补偿。2016年时所有家庭成员都同意上述方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张某慧、张某旭已经在2016年各自取得100000元。由于当年张某杰的经济能力有一定的限制,所以与张某文达成了协议,给张某文的折价款分批支付,张某杰已经分别于2017、2019年全部支付完毕。所以涉案房屋属于老人的10%的份额已经在老人在世时分配完毕,并实际履行,故不同意张某文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涉案房屋孙女士所享有的10%份额全部由张某杰继承。如果法院判决张某杰支付张某文折价款,则要求扣除张某杰已经支付的100000元。


张某慧称,本人张某慧是孙女士的大女儿,本人对于母亲留给妹妹张某文的遗嘱内容表示认同,因母亲生前曾跟我沟通过,要将涉案房屋的我母亲占有的10%的那部分给我妹妹张某文继承。


张某旭称,本人张某旭是孙女士的二女儿。在母亲生前曾跟我们姐三个说过,等她去世后,要将涉案房屋属于我母亲的10%的财产全部给我妹妹张某文,由我妹妹一个人继承。我完全同意母亲的意见,并认可现在我妹妹张某文出示的我母亲留给她的遗嘱内容。


 


法院查明


张某坤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长子张某杰、长女张某慧、张某旭、张某文。张某坤于2016年1月7日死亡,孙女士于2021年3月2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双方均认可孙女士于2020年10月18日死亡,孙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孙女士死亡。


涉案房屋登记在孙女士与张某杰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其中孙女士占有10%的份额,张某杰占有90%的份额。


现张某文、张某杰均主张孙女士留有遗嘱。张某杰提交自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孙女士。我与儿子张某杰共有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M号房产套数一套现我年事已高为防日后发生纠纷自愿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家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我的儿子张某杰个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立遗嘱人孙女士2016年5月30日”。


张某文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姓名孙女士,立遗嘱人共有3女1子。大女儿叫张某慧,二女儿叫张某旭,三女儿叫张某文,儿子叫张某杰。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鉴于立遗嘱人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方式来处分自己的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1.立遗嘱人于2016年5月24日和其子张某杰共同取得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M号房屋产权,其中其子张某杰占房屋份额的90%,立遗嘱人占房屋份额的10%,立遗嘱人自愿将其所占上述房屋的份额10%单独赠与三女儿张某文,立遗嘱人所占的房屋份额10%过户也只能过户到张某文个人名下。……立遗嘱人签字孙女士。受益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张某文签字”。该遗嘱共计5页,每页均有“孙女士”字样的签字及手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8日,代书人为杨某,见证人为杨某、秦某。


张某杰对张某文提交的上述代书遗嘱不予认可,申请对该遗嘱最后一页“立遗嘱人签字”处的“孙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孙女士”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鉴定意见为:检材标注日期为2017年8月8日《遗嘱》第5页“立遗嘱人签字”处的“孙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孙女士”签字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张某杰另主张张某文提交的遗嘱共计五页,但前四页的签名与最后一页明显不同,应为不同时期形成,故该遗嘱应当无效。张某文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张某杰未举证证明。


张某杰另提交《不动产赠与合同》及《收条》二份,证明孙女士生前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10%的份额赠与给了张某杰,张某杰就此支付给张某文100000元的补偿。张某文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上述赠与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孙女士可以撤回,100000元补偿是因为涉案房屋系孙女士出售其与张某坤二人的夫妻共同房屋,用售房款购买涉案房屋,将90%的份额给了张某杰,给三个女儿每人100000元的补偿,因剩余房款约200000元,先给了张某慧、张某旭每人100000元,再由张某杰拿出100000元给张某文,张某文分两次收到张某杰给的10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但并非张某杰所说的是针对孙女士将10%的份额给张某杰。


审理过程中,张某文与张某杰就涉案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张某文申请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于价值为4155471元。


张某杰另主张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花费100000元,要求扣除,但未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M号房屋中属于孙女士的10%的份额归张某杰所有,张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文折价款415547.1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杰与孙女士按份共有的财产,孙女士所享有的10%的份额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孙女士死亡后属于其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现张某杰与张某文均持有遗嘱,其中张某文持有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经鉴定,该遗嘱上立遗嘱人处孙女士的签名字迹与双方均认可的孙女士的签名字迹为同一人所签,结合该遗嘱的代书人及见证人均出庭就立遗嘱过程进行的陈述,法院认定张某文持有的该份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张某杰主张该遗嘱中孙女士前四页的签字与最后一页的签字不同,但未提交证据,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现孙女士所立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以后一份,即张某文持有的遗嘱为准,故对于张某文要求继承孙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10%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房屋系张某杰与孙女士共同共有,且张某杰享有90%的份额,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该房屋宜由张某杰全部所有,张某杰向张某文支付相应折价款,故对于张某文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杰要求在折价款中扣除已经向张某文支付的100000元,但张某杰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张某杰继承孙女士10%的房屋份额而向张某文支付补偿的证明目的,故对于张某杰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杰另主张对涉案房屋装修支出100000元并要求扣除,但未提交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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