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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与他人同居,女子被判赔偿丈夫4万精神损失

李某与张某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丈夫张某外出务工。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认为他们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男方的诉求。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张某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有重大过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某罔顾张某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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