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王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其母2016年突发疾病去世,未立遗嘱。小王的外祖父母2018年去世,舅舅在世;父亲2020年去世,留有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王继承。小王携父亲遗嘱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却被告知需取得舅舅同意,否则无法取得全部房屋产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条解读
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小王母亲去世时未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老王)、子女(小王)、父母(小王外祖父母)平均继承。小王父亲拥有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全部由小王继承。小王外祖父母去世后,相应的房产份额由小王的舅舅继承。因此,小王若想取得全部房屋产权,需取得其舅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