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裁判摘要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已废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裁判摘要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已废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