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非婚生子女)由母亲抚养,母亲以孩子名义起诉被告(孩子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被告否认亲子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母亲提供了孩子出生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是孩子父亲,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理由: 经鉴定,被告确为孩子父亲。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母亲提供了孩子的生活费用清单,包括奶粉、尿不湿、医疗费用等日常开销记录,以及自己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收入难以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亲子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