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在婚姻财产关系中,准确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至关重要。对于婚前购买的股票和保险,其在离婚时的归属判定不仅影响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婚姻财产秩序意义重大。明晰此类财产界定标准,能为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合理规划财产提供指引,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同时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明确参考依据。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王于 2016 年登记结婚。小李在 2014 年,也就是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了价值 10 万元的股票,并开设了股票账户。结婚登记时,该股票账户市值为 12 万元。婚后,小李时常关注股市行情,频繁进行股票的买进卖出操作。到 2024 年两人决定离婚时,该股票账户市值已涨至 30 万元。
而小王在 2015 年婚前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每年缴纳保费 5000 元,缴费期为 20 年。截至离婚时,小王已缴纳保费共计 4.5 万元。这份保险合同约定,若小王身故,其指定受益人将获得一笔保险金;若小王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也可领取一定金额的生存金。现在双方就小李婚前购买的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小王婚前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婚前购买的 10 万元股票本金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小李频繁操作股票,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进行管理和投资决策,股票从 12 万元增值至 30 万元,这 18 万元的增值部分属于主动增值,是夫妻共同劳动的成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6 条,这 18 万元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法院判决小李需将其中 9 万元支付给小王。
对于小王婚前购买的终身寿险,由于保费是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该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发生性质改变,保单的权益应归小王个人所有。不过,考虑到婚后小王缴纳保费使用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小王需对婚后缴纳保费部分(4.5 万元中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补偿给小李相应金额。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婚前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
婚前股票本身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权属明确。但婚后增值部分存在不同认定情况。专家指出,若股票婚后因市场行情自然上涨,双方未介入管理,增值属自然孳息,归婚前个人;若像本案小李这样,婚后通过频繁操作,凭借自身努力和劳动使股票增值,该增值则是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平衡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肯定了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增值所付出的劳动。
争议焦点二:婚前购买保险的分割
婚前购买的保险,其财产属性较为复杂。专家表示,若保费由婚前个人财产全额缴纳,且保险合同未因婚姻存续发生变更,保险权益一般归个人。然而,若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就涉及到共同财产投入部分的权益分配。像本案小王的终身寿险,婚后保费缴纳部分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合理分割给另一方,这既保障了投保人对婚前个人财产投入保险的权益,也兼顾了另一方在婚姻中对保费缴纳的贡献。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6 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保险分割方面,虽无明确统一法律条文,但司法实践遵循财产属性及共同财产投入情况判定。如婚前购买保险,保费由个人财产缴纳,保险权益通常归个人;婚后有共同财产投入保费缴纳,需对共同投入部分对应的权益进行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