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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咨询全职妈妈离婚逆袭:打破 “三无渣男” 困局

离婚诉讼咨询,全职妈妈离婚逆袭:打破 “三无渣男” 困局

【典型意义】

  1. 维护无过错方权益: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且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律师的努力,帮助全职妈妈杨女士收集出轨证据,挖掘转移财产线索,使她在离婚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和抚养费,有力地维护了无过错方在婚姻破裂时的财产权益和生活保障,彰显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2. 规范证据收集与财产调查:明确了出轨证据需形成完整 “闭环” 的要求,强调了私生子证据在认定男方重大过错方面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案件中无过错方收集有效证据提供了指导。同时,展示了全面、深入的财产调查方法,如运用调查令获取资产信息、追踪资金流向、挖掘隐形资产等,为解决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范例,有助于规范离婚案件中的财产调查行为。

  3. 引导婚姻家庭价值观念:本案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对出轨、转移财产等违背婚姻忠诚和道德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警示人们在婚姻中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保障了全职妈妈为家庭付出的价值,鼓励人们尊重家庭劳动,重视婚姻中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王先生大学时期相恋,毕业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为全力支持丈夫事业、照顾家庭,杨女士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太太。原本以为能拥有幸福家庭的她,在 2018 年意外发现丈夫多次出轨,更令人痛心的是,第三者已生下孩子,并上门逼迫她离婚。被发现出轨后,王先生假意认错。随后,杨女士要求丈夫给予自己多年来作为全职太太的补偿金,却遭到拒绝。2022 年,王先生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其给予杨女士家务劳动补偿,但王先生声称自己无房无车无存款,拒绝履行补偿义务。
2023 年,杨女士发现丈夫名下竟有 7 家公司,其中 4 家仍在存续状态,而另外 3 家被突击注销。面对这种情况,杨女士委托吉坤婚姻律师团队介入。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展开调查,发现王先生在与杨女士协议离婚时就开始秘密转移财产,将名下财产偷偷转移给第三者。最终,在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成功挖出王先生转移、藏匿的 300 多万财产,为杨女士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

【法院裁判】

在姻律师团队的协助下,杨女士与王先生达成调解协议。杨女士获赔 300 万,并由王先生每月支付 2 万元抚养费。该调解结果充分考虑了杨女士在婚姻中的付出以及王先生的过错行为和财产转移情况,保障了杨女士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同时对王先生的不当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法律约束。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出轨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出轨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至关重要。本案中,律师收集的私生子铁证(第三者怀孕记录、男方承认私生子的录音)、同居痕迹(开房记录、亲密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备注 “宝宝奶粉钱”)以及证人证言(邻居、朋友证明男方长期不归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专家指出,出轨证据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等要素的完整性,形成 “闭环”。私生子的存在作为关键证据,通过 DNA 鉴定等方式可坐实男方的 “重大过错”,使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赔偿,这在法律上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争议焦点二:男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男方名下公司的隐匿、注销以及财产转移行为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律师通过对男方姓名、手机号的筛查,发现了 7 家公司,并锁定了 4 家存续企业。对于 2023 年突击注销的公司,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认定其为 “恶意转移财产” 行为。同时,挖掘出公司名下的软件著作权、债权协议(外部 120 万债权)以及挂名在哥哥名下的 30 万京牌车等隐形资产。专家认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应通过合法有效的调查手段予以揭露。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进行相应制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请调查令、追踪资金流向等方法是有效的财产调查手段,能够帮助无过错方发现被隐藏的财产线索。

【法律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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