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倡信受伤责任划分起争议,劳务纠纷权益界定成焦点!

保姆受伤责任划分起争议,劳务纠纷权益界定成焦点!

【典型意义】

1.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里,判断劳动者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是关键所在。这一认定直接关联到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比例,其判定需综合多方证据与实际情况,不能仅凭一方说辞。法院应秉持严谨态度,审查各类证据的效力,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判断,为同类案件提供准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与参考范例。

2.当涉及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时,责任比例的划分需全面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雇主对提供劳务者负有监管、安全提示等义务,若未能尽责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提供劳务者自身也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若存在过错同样要分担责任。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又能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责任意识,维护劳务市场的公平秩序。

【案情简介】

张女士自 2016 年起便在马先生担任住家保姆,每月工资 4500 元。2021 年 5 月 24 日,她在种葱返回马先生院子途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受伤后,张女士伤情严重,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认定产生了严重分歧。马先生坚称,2021 年 5 月 24 日是周一,按照张女士 “一般周二休息,一般是周一下午走周二回来” 的说法,当天应是张女士的休息时间。而且,他认为张女士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家庭内部打扫以及照顾家人生活起居,家外的菜地是张女士自行开辟、自愿种植的,属于其打发空余时间的个人爱好,并非工作内容。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她攀爬梯子翻越围墙时,未将梯子放置稳当就贸然使用,梯子倾斜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张女士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她表示,当日是和马先生的爱人一同去菜市场买葱,由于葱买多了,两人商量后她才先去菜园把葱种下。在种完葱从梯子返回院子的过程中,因梯子是三脚架梯,当时没有打开三脚架,直接横放在院墙和地面之间,她才不慎摔伤。关于菜园的由来,张女士称是 2021 年 5 月初马先生的爱人指示她从院墙翻出去,在小区公共绿地部分拔草、翻地改造而成,改造完成后,马先生还在网上购买了鸡毛菜、小油菜籽等让她种植。


此外,马先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已为张女士花费医疗费 86591.49 元(其中住院结算发票显示预交款 7 万元、退 3408.51 元、总计 66591.49 元,另两张中国银联付费凭证显示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在北京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分别刷卡支付 8321.51 元、11678.49 元),另外还支付了护理费 4500 元以及 8000 元(张女士认为这 8000 元是营养费,马先生则称是人道主义帮扶)。


张女士就自身伤情申请了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为 90 日、营养期为 60 日,为此她花费了鉴定费 3150 元。之后,张女士主张第二次住院(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2023 年 6 月 5 日)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 8669.11 元(提交了票据),并主张由家人护理的护理费(但未提供票据)以及自行驾车去医院的交通费(同样未提供票据)。因与马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张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张女士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是本案关键。结合案件查明的情况,能够确认张女士是因种葱返回马先生院子时受伤。马先生虽否认张女士受自家指示开辟菜园和种葱,但他的这一抗辩既不符合常理,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马先生主张张女士受伤当日是休息日,同样未提供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是在为马先生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在责任划分方面,马先生作为雇主,对张女士的工作负有监管以及安全提示的义务。从他的抗辩情况来看,明显未尽到这些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自身也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注意安全、防范风险。结合她摔伤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法院酌定由张女士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马先生承担 70% 的责任。


对于赔偿项目,一审法院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定。认可了张女士主张的医疗费 8669.11 元;鉴于马先生在张女士住院期间支付费用的情况,依法确认马先生已付金额为 66591.49 元;参照张女士的住院天数,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 640 元;对张女士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参照护理期,确定护理费为 13500 元;考虑到张女士自身存在过错,未支持其精神损失费的请求;鉴于张女士未提交交通费相关证据,但考虑到住院就医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酌情确定为 200 元;根据张女士的伤残情况,依法判决了残疾赔偿金。同时,考虑到马先生前期已经向张女士支付了部分费用,法院结合双方责任比例以及马先生已付款情况,综合判定马先生还应向张女士支付的赔偿款项。


马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经审查,张女士是因种葱返回马先生院子受伤,马先生对其提出的张女士自行开辟菜园及种植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且该抗辩与常理相悖,法院不予采信;马先生主张张女士受伤当日是休息日,同样未举证证明。所以,能够认定张女士是在为马先生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马先生作为劳务接受方,对提供劳务人员的工作负有监管、安全提醒及提供安全措施的义务,但他在本案中明显未尽到这些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对风险防范不足,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酌定马先生承担 70% 的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赔偿金额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受伤后自行支付的医疗费 8669.11 元及马先生垫付的医疗费 66591.49 元均属于案涉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范畴,应一并处理。根据鉴定意见,参考张女士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残疾等级计算,在不分责任的前提下,确定各项赔偿费用。一审判决酌定的交通费 200 元并无不当,张女士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超出马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法院予以确认。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在确定马先生应当赔偿的款项总额后,扣除他已经垫付或支付的金额。一审法院判决马先生承担的赔偿款项总额未超出其应赔偿金额,且张女士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对该赔偿款项金额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二项(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判定马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女士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 120959 元。若马先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2719 元,由马先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劳务过程中受伤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提供劳务者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不能简单依据雇主或雇员的单方陈述。本案里,马先生主张张女士受伤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不符,但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支撑。法院在判定时,综合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日常生活常理。马先生对张女士种菜行为的抗辩不符合常理且无证据支持,其主张张女士休息也未举证,所以法院认定张女士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这表明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需全面、细致地审查各类证据,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判断,避免片面认定,确保劳务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争议焦点二:劳务纠纷中责任比例的合理划分

划分劳务关系中的责任比例,要综合权衡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过错程度。马先生作为雇主,未能履行对张女士工作的监管和安全提示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理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时没有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酌定马先生承担 70% 责任,张女士自担 30% 责任,这样的划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公平原则。这为今后处理类似劳务纠纷案件提供了合理的责任划分范例,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界限,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倡信遗产分割起纷争,代位继承权益认定存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