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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仅有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遗嘱优先分配

房产继承律师,仅有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遗嘱优先分配

老王一生未婚,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女儿小王。老王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和全部存款都留给女儿小王。老王去世后,老王的侄子得知此事,认为自己也曾在生活中照顾过老王,要求分得部分遗产。小王则拿出遗嘱,表明遗产应按父亲的意愿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定,老王的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于老王留有遗嘱,且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应按照遗嘱执行。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的房产和存款全部由小王继承,驳回了老王侄子的诉求。此案例充分体现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优先性,即便第一继承人父母不在,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 。


当第一继承人父母不在时,遗产分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对继承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遗产分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遗嘱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清晰地表明,在遗产分配中,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就像在老王的案例中,他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和全部存款留给女儿小王。只要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是老王真实意愿的体现,那么在其去世后,遗产就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将财产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

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例如,若遗嘱人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精神错乱等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状态,所立遗嘱通常无效。同时,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是伪造、篡改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遗嘱还需符合法定形式,《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六种法定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法定继承规则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当第一继承人父母不在时,若存在配偶和子女,他们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例如老张夫妇的案例,老张夫妇去世后,其父母均已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下两个儿子小张和张小,他们有权继承老张夫妇的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老张夫妇遗产案中,小儿子张小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日常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考虑这一因素,对他适当多分。但具体多分的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老张夫妇遗产的具体数额、家庭经济状况、子女对父母赡养的实际付出等因素综合判定 。

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会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例如,老李有一子小李先于他去世,老李去世后,若按法定继承,小李的子女(老李的孙子女)可代位继承小李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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