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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师事务所咨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还需要返还?

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家庭支出,无需退还彩礼 晓琳与丈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步入婚姻殿堂。结婚时,男方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 10 万元彩礼。婚后,两人共同在城市打拼,晓琳将部分彩礼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房租水电费等,部分用于夫妻共同投资的小生意周转。然而,婚后第三年,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男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晓琳拒绝。最终闹至法院,晓琳向法院提供了彩礼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购物凭证、投资小生意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不仅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彩礼也已在共同生活中合理消耗。法院经审理,认定晓琳无需退还彩礼。 



以下是针对该案例的律师解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晓琳与丈夫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不符合上述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裁判理由: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认定彩礼是否已在共同生活中合理消耗。晓琳提供了购物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彩礼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和共同投资生意,完成了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既然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再要求返还就不合理,法院据此认定晓琳无需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案例启示:对于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彩礼的流向、家庭支出的凭证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彩礼的实际用途。对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夫妻,彩礼通常会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家庭经营和生活开支,在离婚时,若不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相关法律条款有哪些?

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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