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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感情不和想离婚,此前的房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张先生(75岁)咨询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张先生二婚,与前妻有一女,与现任有一子,共有三处房产。为避免前妻女儿争产,曾签署协议分割房产,但现在夫妻感情不和想离婚并争取回部分房产。张先生已将房产证交给现任妻子,手中无材料。律师需查看协议内容,张先生签署协议时清醒且未喝酒。张先生还签署过与协议内容大致相同的遗嘱。张先生每月退休金一万多,只想咨询不打算请律师,但关心房产能否拿回。



张先生的情况涉及婚内财产协议、遗嘱效力及房产归属的核心问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房产能否拿回:

一、先明确核心依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张先生曾签署的 “房产分割协议”,若属于婚内财产约定(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或个人房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则效力关键看以下几点:

协议生效的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 1065 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先生签署协议时 “清醒且未喝酒”,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协议与房产归属的关系:

若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三处房产的具体归属(如某套归现任妻子,某套归儿子,或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任的份额等),则该约定生效后,房产的产权份额已按协议确定,张先生离婚时主张 “拿回部分房产”,需推翻协议效力,难度较大。

若协议未明确具体房产归属,仅为原则性约定(如 “房产由儿子继承”),则可能不直接影响离婚时的分割,需结合房产原始性质(婚前 / 婚后财产)重新认定。

二、遗嘱不影响婚内协议的效力

张先生提到 “签署过与协议内容大致相同的遗嘱”,但需注意:

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的即时约定,一旦生效,房产的所有权(或份额)已按约定确定;

遗嘱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才生效的安排,只能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若婚内协议已将部分房产约定归现任妻子或儿子所有,张先生对这部分房产已无所有权,遗嘱中涉及该部分的内容无效。

因此,遗嘱不能对抗此前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法成为 “拿回房产” 的依据。

三、房产能否拿回,关键看 3 点

房产的原始性质:

若房产是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协议中若约定 “赠与” 给现任妻子或儿子,且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房产证仍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根据《民法典》第 658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需登记才转移权利)。此时张先生可主张撤销赠与,拿回房产。

若房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有效,除非能证明协议是 “显失公平”(如张先生因被隐瞒、误导作出明显不利的约定),但需提供证据,难度较高。

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 / 无效情形:

如前文所述,若协议是在张先生被欺诈(如现任隐瞒房产价值)、胁迫(如以离婚、伤害子女相威胁)或重大误解(如误认房产为共同财产而分割)的情况下签署,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但张先生无相关证据,难以主张。

房产证在对方手中不影响产权归属:

房产证只是产权证明,实际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为准。张先生可凭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的登记信息(包括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是否有抵押等),明确当前产权状态,这是判断能否拿回房产的基础。

四、给张先生的具体建议

先查房产登记信息:

带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三处房产的登记情况(谁是所有权人、是否共有、是否有协议约定的变更记录),明确自己目前对房产的权利状态。

找到并分析协议内容:

若能拿到协议原件(或复印件),重点看:是否约定了具体房产归属、是否有 “不可撤销” 条款、是否涉及赠与且未过户。若协议中对婚前个人房产的赠与未过户,可主张撤销;若协议仅约定 “离婚时按此分割”,未明确即时归属,离婚时可重新协商。

协商优先,明确底线:

若协议有效且房产已按约定归属对方,强行通过诉讼 “拿回” 难度极大;若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未过户的婚前房产赠与),可尝试与现任妻子协商,以 “撤销赠与” 为依据争取部分房产。

总结

张先生能否拿回房产,核心取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房产原始性质及是否办理产权变更。若协议有效且房产已按约定归属对方(或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拿回的可能性较低;若存在 “婚前个人房产赠与未过户” 等情形,仍有争取空间。建议先查询房产登记和协议内容,再针对性协商,无需请律师也可通过明确法律边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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