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至 2024 年,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因感情彻底破裂,无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但离婚后,双方并未按照判决履行相应义务,抚养费的给付以及共同财产折款的交付均陷入僵局。更为棘手的是,双方的近亲属也卷入其中,使得原本就复杂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两家人关系愈发紧张。
矛盾持续发酵,双方父亲先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分别将相对方告上法庭。他们均要求对方一人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全部借款。在这类民间借贷纠纷里,若要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考量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在此案中,双方各执一词,对于债务分担争议极大,使得案件处理难度陡增。
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承办法官深知,若只是简单地以判决形式结案,虽能在短期内了结案件,但后续必然会引发追偿权诉讼,而且抚养费给付和债务执行等问题依旧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不仅无法化解矛盾,反而极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对立情绪,让矛盾愈演愈烈。
一、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梳理
本案是典型的离婚后衍生纠纷集合体,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执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分担、近亲属民间借贷纠纷牵连三大核心法律关系,三者相互交织导致矛盾复杂化:
抚养费纠纷: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未履行即可能引发执行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借款是否属共同债务,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判断 —— 是否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 “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近亲属民间借贷牵连:双方父亲以民间借贷起诉,实质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主体的争议延伸,涉及债务追偿权的行使边界。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解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中,购房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购房属典型 “夫妻共同生活需求”,原则上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是否应由一方全额承担”,这涉及债务分担比例的合理性 —— 即使认定为共同债务,也需结合双方经济能力、对债务的贡献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而非简单 “一人全部偿还”。
需特别注意: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如本案中起诉的父亲)需举证证明债务用途(如购房合同、付款记录等);抗辩非共同债务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如借款用于个人挥霍等)。
(二)离婚后抚养费的执行困境与解决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抚养费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支付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可随意免除。本案中抚养费未履行的问题,若通过强制执行可能面临 “人难找、财产难查” 的困境,且易激化双方对立情绪。
法院未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是通过调解明确给付金额与方式,既保障了子女权益,又避免了 “强制履行” 对亲子关系的二次伤害,符合 “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则。
(三)近亲属参与对纠纷的影响与法律边界
离婚纠纷中近亲属的介入是农村或熟人社会常见现象,但需明确: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夫妻双方,近亲属(如父母)并非直接债务人,其以民间借贷起诉实质是 “代子女主张权利”,需以子女对债务的追偿权为基础。
若简单判决一方对近亲属承担全部债务,可能导致后续夫妻间的追偿权诉讼(如承担债务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应分担部分),形成 “案生案” 的循环。
三、法院调解策略的法律意义与价值
承办法官选择 “一揽子调解” 而非 “简单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 “实质性化解纠纷” 的追求,具有多重法律价值:
1. 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
若对抚养费、共同债务分别判决,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抚养费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面临执行难;
共同债务判决后,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再提起追偿权诉讼,增加案件数量;
近亲属民间借贷纠纷单独审理,可能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冲突,导致裁判矛盾。
调解通过 “一揽子协议” 整合所有争议,一次性解决抚养费给付、债务分担、近亲属撤诉等问题,避免了 “程序循环” 和 “裁判冲突”。
2. 平衡利益冲突,符合公平原则
调解方案需兼顾多方利益:
子女层面:明确抚养费给付方式,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夫妻双方层面:根据经济能力合理分配债务比例,避免一方过度负担;
近亲属层面:通过撤诉终结诉讼,减少不必要的精力消耗。
这种平衡体现了《民法典》“公平原则”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 —— 不仅追求形式合法,更注重实质公平。
3. 修复社会关系,兼顾社会效果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在于 “情感牵连性”,尤其在熟人社会中,“一纸判决” 可能解决法律问题,但会固化矛盾甚至引发家族对立。本案调解通过亲属劝解、情感疏导,引导双方 “各退一步”,既维护了法律底线,又保留了家庭关系缓和的空间,符合 “司法为民” 的本质要求。
四、典型启示:家事纠纷化解的 “三维视角”
本案为离婚后衍生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律维度:需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明确抚养费的法定强制性,确保裁判不偏离法律框架;
实践维度: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通过调查了解矛盾根源,借助调解等柔性方式破解 “案生案” 困境;
社会维度:重视家事纠纷的 “情感属性”,将修复关系、减少对立作为目标,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总之,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是 “分对错、判输赢”,更要通过司法智慧化解矛盾、弥合裂痕,这正是本案 “一揽子调解” 所彰显的司法温度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