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 的补偿款分配问题常引发纠纷 —— 部分村组以 “已出嫁”“未实际居住” 为由,拒绝其参与分配。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张瑶萍(化名)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就明确了 “外嫁女” 的合法权益边界。本文结合该案,从律师视角解读核心法律问题,并说明遇到此类纠纷时律师能提供的专业支持。
一、案情回顾
张瑶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 年 2 月,她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婚后户口未迁出翟梓泉组,生育的两个孩子随父亲落户。且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瑶萍的名字始终在册。
2021 年,因产业园项目建设,翟梓泉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先后获得两笔征地补偿款(226134 元、3655728 元)。经村组制定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决定按每人 2195 元、35151 元的标准发放补偿款。但两次分配中,翟梓泉组均以张瑶萍是 “外嫁女”、未在本组实际生活为由,未将其列入分配名单。
多次协商无果后,张瑶萍向韶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梓泉组支付应得的补偿份额 37346 元(2195 元 + 35151 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瑶萍的诉讼请求,翟梓泉组需支付其征地补偿款 37346 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律师解读:本案核心法律问题
(一)“外嫁女” 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键看这两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核心前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 “外嫁女” 的成员资格,并非单纯以 “是否出嫁” 为标准,而是重点审查户口归属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登记情况:
户口未迁出是重要基础:本案中,张瑶萍婚后户口始终保留在翟梓泉组,未因婚姻关系迁移,这是其与该组保持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明;
在册登记是直接依据:张瑶萍的名字一直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该名册是村组确认成员资格的官方依据,直接表明其仍属于翟梓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反之,若 “外嫁女” 婚后户口已迁出原村组,或已在配偶所在村组取得成员资格、享受土地权益,则可能丧失原村组的分配权利。
(二)“村民自治”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翟梓泉组以 “村民自治” 制定的分配方案为由,拒绝向张瑶萍分配补偿款,这一理由为何不成立?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村组以 “外嫁女” 为由排除张瑶萍的分配权,本质是通过 “村民自治” 变相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分配方案内容无效,张瑶萍有权主张平等分配。
(三)“未实际居住” 能否成为拒绝分配的理由?
实践中,部分村组会以 “外嫁女未在本组实际生活” 为由拒绝分配,但这一理由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 “外嫁女” 虽未实际居住,但户口未迁、仍在原村组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村民义务(如缴纳集体费用等),或已被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 “未居住” 不影响其分配权利;
本案中,张瑶萍虽未在翟梓泉组实际生活,但已满足 “户口未迁 + 在册成员” 的核心条件,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在其他地方享受类似权益,故 “未居住” 不能成为拒绝分配的合法理由。
三、遇到 “外嫁女” 补偿款纠纷,律师能为您做什么?
(一)资格认定与权益评估
梳理证据(户口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土地承包合同、村民义务履行证明等),判断 “外嫁女” 是否具备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评估应得补偿份额(结合征地补偿款总额、分配标准、村组已分配情况等),明确权益主张范围。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
协助调取关键证据:如村委会或村组保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公示记录、资金发放台账等;
固定侵权证据:如村组拒绝分配的书面通知、协商沟通记录(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如其他村民的分配情况)等,为诉讼或协商提供依据。
(三)协商调解与诉讼代理
优先协助协商:代表 “外嫁女” 与村组、村委会沟通,依据法律规定阐明权益,推动达成补偿协议,避免矛盾激化;
诉讼代理:若协商无果,代理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围绕 “成员资格认定”“村民自治方案违法性” 等核心争议点展开辩论,举证证明 “外嫁女” 的合法权益,争取胜诉判决。
(四)执行阶段支持
若村组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协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补偿款足额发放;
针对村委会或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协助沟通督促,推动问题尽快解决。
四、律师提醒
“外嫁女” 应重视自身权益保护:婚后尽量保留原村组户口,及时确认是否被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保存好土地承包、义务履行等相关证明;
遇到权益被侵害时,避免盲目协商或拖延,应及时咨询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为 3 年)主张权利;
村组制定分配方案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 “村民自治” 排除妇女合法权益,否则方案中违法部分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 “外嫁女”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可随时联系我们,资深土地法律师将为您提供一对一专业解答,助力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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