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不到60岁,但我生活确实困难!”母亲不满60周岁,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案,这场母女纠纷揭开了一个常被大众忽视的法律误区——赡养义务以父母年满60岁为前提。 陈某与丈夫马某育有两个女儿,双方自2001年便分居生活,马某外出务工,陈某在家抚养两个小孩。陈某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7年,马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陈某58周岁,独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暂居住在亲戚家,需要人照顾,陈某与两个女儿因赡养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各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
缺乏劳动能力:如因疾病、伤残等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如陈某患冠心病、高血压需长期治疗);
生活困难:无稳定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如陈某无收入、暂居亲戚家)。
驳回子女的抗辩理由:针对 “母亲未满 60 岁” 的说法,法院明确指出年龄仅为参考因素,而非限制条件;对于 “家庭矛盾” 的借口,强调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因情感纠纷免除。
认定符合赡养条件:结合陈某的实际状况 ——58 岁、身患慢性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依赖亲戚安置,法院认定其已满足 “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的法定情形。
合理确定赡养费数额:未完全支持 “每人每月 1000 元” 的请求,而是依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判令每人每月支付 693.26 元,兼顾了被赡养人的需求与子女的负担能力。
优先协商沟通:与子女明确说明自身困难,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医疗需求等提出合理的赡养方案(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
固定证据材料:若协商无果,需收集三类关键证据:
证明自身困难:病历、诊断证明、无收入来源的证明(如社区证明)、居住状况说明;
证明子女能力:子女的收入证明、工作情况等(可申请法院调查);
证明亲子关系: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 错误:“父母有存款就不用赡养”
❌ 错误:“只有儿子需要赡养,女儿不用”
❌ 错误:“子女自己穷就可以不赡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