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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法律从未将60岁设为赡养义务的“门槛

  “我虽然不到60岁,但我生活确实困难!”母亲不满60周岁,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案,这场母女纠纷揭开了一个常被大众忽视的法律误区——赡养义务以父母年满60岁为前提。   陈某与丈夫马某育有两个女儿,双方自2001年便分居生活,马某外出务工,陈某在家抚养两个小孩。陈某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7年,马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陈某58周岁,独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暂居住在亲戚家,需要人照顾,陈某与两个女儿因赡养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各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


一、法律定论:赡养义务的核心是 “需求” 而非 “年龄”
大众对 “60 岁才能要赡养费” 的误解,源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 “老年人指六十周岁以上公民” 的定义,但这一界定仅用于明确特定权益保障范围,并非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更根本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意味着法律判断的关键标准有二:
  1. 缺乏劳动能力:如因疾病、伤残等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如陈某患冠心病、高血压需长期治疗);

  1. 生活困难:无稳定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如陈某无收入、暂居亲戚家)。

只要满足其一,即便父母未届 60 岁,成年子女也需履行赡养义务。
二、案例印证:法院如何支持 58 岁母亲的诉求
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对陈某案的审理,清晰展现了法律的适用逻辑:
  1. 驳回子女的抗辩理由:针对 “母亲未满 60 岁” 的说法,法院明确指出年龄仅为参考因素,而非限制条件;对于 “家庭矛盾” 的借口,强调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因情感纠纷免除。

  1. 认定符合赡养条件:结合陈某的实际状况 ——58 岁、身患慢性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依赖亲戚安置,法院认定其已满足 “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的法定情形。

  1. 合理确定赡养费数额:未完全支持 “每人每月 1000 元” 的请求,而是依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判令每人每月支付 693.26 元,兼顾了被赡养人的需求与子女的负担能力。

这一判决与内江中院的类似案例(54 岁伤残父亲获赡养费)形成呼应,均体现了 “实质需求优先” 的司法原则。
三、实践延伸:遇到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若面临类似困境,可按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1. 优先协商沟通:与子女明确说明自身困难,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医疗需求等提出合理的赡养方案(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

  1. 固定证据材料:若协商无果,需收集三类关键证据:

  • 证明自身困难:病历、诊断证明、无收入来源的证明(如社区证明)、居住状况说明;

  • 证明子女能力:子女的收入证明、工作情况等(可申请法院调查);

  • 证明亲子关系: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1.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四、误区澄清:关于赡养义务的 3 个常见错误认知
  1. ❌ 错误:“父母有存款就不用赡养”

✅ 纠正:若存款不足以覆盖基本生活或医疗开支,仍可要求子女补充;
  1. ❌ 错误:“只有儿子需要赡养,女儿不用”

✅ 纠正:儿子与女儿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法律未作性别区分;
  1. ❌ 错误:“子女自己穷就可以不赡养”

✅ 纠正:需举证证明自身 “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仅为 “生活拮据” 不能免除义务,法院可能判令减少数额但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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