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起诉离婚律师:八载养育情胜血缘:继母为何能获得继女抚养权?

     2017年,胡女士与离异的李先生相识相恋,次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婚后,李甲随胡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渐与继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胡女士首次诉至邓州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为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未予准许。此后,两人虽未完全分开,但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感情裂痕未能弥合。2024年,胡女士认为婚姻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甲与李乙均由胡女士抚养,共有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双方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又复婚,却因根本矛盾无法解决,关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甲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胡女士与李甲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胡女士与李甲生父的离婚而自动解除。李甲作为胡女士的继女,自胡女士与其生父结婚后,与继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稳定而深厚的情感联系。法院展开调解工作,依法征询了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个人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生活,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胡女士也当庭表示,虽无血缘关系,但其多年来对李甲视如己出,愿意继续承担对李甲的抚养责任,为李甲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甲、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一、法律定论:继父母抚养权的核心是 “抚养事实” 与 “子女利益”

大众对 “继父母无抚养权” 的误解,源于对 “血缘关系决定亲子权利” 的片面认知,但法律更注重拟制血亲关系的实质构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继父母抚养权的成立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1. 存在实质抚养事实:需提供长期共同生活、承担生活照料、履行教育职责、支付抚养费等证据(如胡女士与李甲共同生活近八年);

  2. 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会综合考量情感联结、生活稳定性、抚养意愿等因素,尤其尊重年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李甲 2011 年出生,2024 年已 13 岁,其意愿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例印证:法院支持继母抚养权的三重逻辑

邓州法院对本案的调解,清晰展现了继父母抚养权纠纷的审理思路,与甘肃天水、福建连城等类似案例形成司法共识:

  1. 第一步:认定拟制血亲关系不可自动解除

针对 “离婚即终止继母女关系” 的潜在争议,法院明确援引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生父与继母离婚而自然消除。胡女士婚后持续抚养李甲近八年,已形成稳定的拟制血亲,这一关系为其主张抚养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1. 第二步:优先考量子女真实意愿与情感需求

法院依法征询李甲意见,其明确表示 “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这一意愿成为关键考量 —— 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联结,比单纯的血缘关系更能保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正如法官在类似案例中强调的:“稳定的情感环境是子女成长的核心需求”。

  1. 第三步:尊重继父母的自愿抚养意愿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时,若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仍由生父抚养;但反之,若继父母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法院可依法支持。本案中胡女士 “视如己出” 的抚养意愿,与李甲的情感需求形成呼应,构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

三、实践延伸: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操作指南

若面临类似继子女抚养权纠纷,可按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1. 固定核心证据链

需重点收集三类材料以证明抚养事实与情感联结:

  • 抚养事实证据:共同生活的居住证明、支付学费 / 医疗费的票据、学校 / 社区出具的照料证明;

  • 情感联结证据:子女的书面意愿声明、日常照片 / 视频、亲友证言;

  • 抚养能力证据:自身收入证明、居住条件证明、无不良记录证明。

  1. 把握协商与诉讼的衔接节奏

  • 优先协议约定: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继子女抚养权归属(如 2024 年胡女士与李先生首次离婚时已约定李甲由其抚养);

  • 诉讼中突出核心优势:庭审中需重点阐述 “情感稳定性”(如长期共同生活、子女依赖程度),而非单纯强调经济条件。

  1. 警惕常见风险点

  • 避免忽视生父的法定权利:即使继父母获得抚养权,生父仍享有探望权(本案明确约定李先生的探望权),需在协议中明确探望时间与方式;

  • 防止证据缺失:若未保留抚养支出凭证、共同生活记录,可能导致 “抚养事实” 无法认定(参考福建连城案例中 “综合多因素认定抚养关系” 的标准)。

四、误区澄清:关于继父母抚养权的 3 个常见错误认知

  1. ❌ 错误:“没有血缘关系就不能要抚养权”

✅ 纠正: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只要存在实质抚养事实,继父母可主张抚养权;

  1. ❌ 错误:“离婚后继父母必须放弃抚养权”

✅ 纠正:法律赋予继父母选择权 —— 既可以放弃抚养,也可在自愿且符合子女利益时继续抚养;

  1. ❌ 错误:“继子女抚养权只能归生父 / 生母”

✅ 纠正: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是 “子女利益最大化”,若继父母能提供更稳定的生活与情感环境,法院可优先支持。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律师咨询:法律从未将60岁设为赡养义务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