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张某(男)30年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王某随夫在乡下生活,生活虽然清贫但夫妻感情和睦,并育有一儿一女。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家庭责任、子女抚养、经济等问题交织,家庭矛盾愈演愈烈,加之张某长期在外务工,双方见面便是争吵不断,此后双方更是分居长达十七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2018年,张某首次起诉离婚。王某以“在村里生活无依无靠,离婚后将难以立足”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双方感情尚有修复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的8年里,已在外地定居的张某仍坚持要求离婚,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则深感生活无望,多次扬言若是判离将采取极端行为。
几经诉讼,案子到了法官洪玉颜手上,她敏锐意识到,此案判离或成定局,但若是一判了之,可能引发难以挽回的后果,调解离婚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但双方争执激烈,矛盾积怨已深,女方情绪极不稳定,加之该村面临拆迁,使得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交织。
面对复杂局面,洪玉颜冷静下来梳理脉络:这场纠纷的症结到底是什么?是双方学历和认知的差异?还是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为探寻答案,洪玉颜深入王某生活的镇村进行走访调查,从镇村工作人员、双方亲属、邻居等处获悉,王某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多年来为家庭付出较多,培养出一对优秀的儿女。面对双方感情破裂且长久分居的事实,王某自是知晓婚姻已经难以挽回,但王某思想较为传统,认为离婚是“不光彩”“丢人”的事情,惧怕因此遭受邻里非议、亲友疏远,最终在村里无从容身。
洞悉了王某的“心结”所在,为了避免矛盾升级,洪玉颜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首先帮助在这场离婚纠纷中因焦虑、暴怒而手足无措的王某,跨过“思想认识”这道最难过的坎。
“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你们不要逼我,否则……”首次见面,王某的情绪异常激动。长期陷入离婚诉讼的漩涡,已让她心态严重失衡。洪玉颜深知,取得这样一位当事人的信任绝非易事。“一次不行就再来一次,人心都是肉长的。”她下定决心,要用自己的耐心和那股“不怕难”的劲儿,一点点融化“坚冰”。
在后续的多次谈话中,洪玉颜并未急于切入正题,而是像姐妹一样真诚地与王某谈心:“我跟你也是同龄人,理解你的感受,但这场官司拖了这么久,你有委屈和愤怒是正常的,但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我们要肯定自我价值,离婚不是人生的失败,而是解决目前困境,重新开始。”
洪玉颜用朴实的语言,为王某理性分析婚姻现状,剖析利弊。历经多轮真诚沟通,王某终于卸下心防、放下执念,从最初的坚决抗拒转变为同意调解离婚。
打通了思想堵点,财产分割便成为最终解纷的临门一脚。多年以来,王某一直承担着操持家务、培养子女的家庭责任,而张某主要承担了经济部分,在其他方面投入相对较少。洪玉颜综合考量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当地拆迁政策及男方经济状况,组织双方及镇村工作人员协商,最终就拆迁安置与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
这桩历时8年、经历多轮诉讼、矛盾尖锐的婚姻纠纷,终得圆满化解。
一、离婚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拆解 (一)感情破裂的法定认定标准 本案中 “分居十七年” 是判断感情破裂的关键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张某自 2018 年起多次起诉,且双方长期无情感互动,符合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的法定情形,故法官预判 “判离或成定局” 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二)王某抗拒离婚的深层法律困境 传统观念与权益保障的冲突:王某担忧 “离婚丢人” 实质是对离婚后生活保障的焦虑。根据《民法典》第 1088 条,其多年承担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的义务,属于 “负担较多义务” 情形,离婚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这为化解其生存顾虑提供了法律支撑。 拆迁利益的分割特殊性:农村拆迁安置利益通常与家庭户籍、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王某作为家庭成员,其拆迁权益的认定需结合当地政策,同时适用 “照顾女方权益” 原则(《民法典》第 1087 条),这也是调解中需重点考量的财产权益基础。 二、调解策略的法律逻辑与实践价值 (一)“背对背调解” 的适用正当性 本案采用该方式完全符合司法实践规则: 适用场景契合:双方情绪对立(王某扬言采取极端行为)、存在信息不对称(认知差异大),属于 “背靠背调解” 的典型适用情形。 操作流程合法:法官先单独倾听王某诉求、进行心理疏导,再整合双方意见,符合 “隔离冲突源 — 释明法律风险 — 寻找利益共识” 的规范流程,既避免矛盾激化,又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权。 (二)心理疏导与法律释明的双重价值 洪法官的 “姐妹式谈心” 本质是情感疏导与权利告知的结合: 从情感层面化解 “离婚羞耻感”,帮助当事人理性认知婚姻关系; 隐性传递法律权益:通过 “肯定自我价值” 暗合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后续财产分割铺垫共识,这种 “先解心结再谈权益” 的方式,显著提升了调解成功率。 三、财产分割方案的法律依据与考量因素 (一)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 1088 条及司法实践,补偿数额需综合考量: 婚姻存续时长:30 年婚姻中王某的家务付出具有持续性; 机会成本损失:其为家庭放弃职业发展,导致经济依赖; 男方经济状况:张某长期务工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纳入补偿基数。 参考实务标准,可按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总额的 20%-30% 核算补偿金额,同时结合拆迁利益进行统筹。 (二)拆迁利益分割的平衡原则 法官最终方案体现了多重法律原则: 适用原则 具体体现 照顾女方权益 优先保障王某的居住需求(如分配拆迁安置房使用权) 公平原则 兼顾张某的经济贡献与王某的家庭劳动价值 有利生活原则 结合王某在村里的实际居住需求分配财产,避免其 “无依无靠” 四、本案对类似纠纷的参考启示 家务劳动补偿的举证指引: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通过村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子女陈述等证据佐证付出,如本案中法官通过走访确认王某的贡献,有效解决了 “举证难” 问题。 复杂纠纷的调解技巧:对涉及传统观念、拆迁利益等复合型纠纷,应采用 “情感破冰 + 法律支撑 + 多方参与” 模式(如本案引入镇村工作人员),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 风险防范的司法智慧:对情绪不稳定的当事人,避免 “一判了之”,通过调解前置化解极端风险,体现了 “办理典型案件、修复社会关系” 的司法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