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我把房子给了他,他也承诺会自己偿还债务,凭什么现在还要我还房贷?你和小东签订的担保协议偿还了房贷,你们依法应当返还.沙与小东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某房产公司为两人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5月,小沙与小东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小沙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房屋归小东所有,小东承诺自愿承担剩余债务。
离婚后,因小东逾期未偿还房贷,某房产公司依照担保协议向银行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代小东、小沙偿还了2024年6月至7月的逾期房贷。此后,因追讨代偿款无果,某房产公司将小东和小沙诉至仙桃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周涛深知作出一纸判决容易,但要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需实质化解纠纷,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迅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小沙,你先别急,咱们慢慢捋。你和小东的离婚协议虽不能直接对抗房产公司,但小东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也是离婚协议里约定的债务承担者,从情理和法理上,这笔钱最终都该由他来承担,咱们一起帮你把这个理说清楚。”
“小东,你们离婚协议里写明房屋归你、债务也由你承担,这既是你们的约定,也是你作为房屋受益人的责任。现在房产公司替你还了钱,你要是一直拖着不还,不仅要承担更多利息,还会影响你的征信,以后贷款、办事都会受影响。”
周涛安抚好小沙、小东的情绪后,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让他们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官,我要是现在把钱还了,房产公司能撤诉吗?小沙那边不会再受牵连了吧?”
“只要您能一次性还清代偿款,我们马上撤诉。”
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小东当场一次性向某房产公司偿还了全部欠款,某房产公司撤回起诉。该案纠纷圆满化解。
一、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梳理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小沙与小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购房,该房贷属于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便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小东单独承担,也不改变该债务最初的夫妻共同债务属性。这是房产公司有权将两人共同诉至法院的核心法律基础。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边界 内部效力:离婚调解协议中 “房屋归小东所有,剩余债务由小东承担” 的约定,对小沙与小东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小东未按约定偿债,小沙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该协议向小东追偿(《民法典》第 557 条)。 外部对抗性限制:该协议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的房产公司)。因为房产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基于小沙与小东的夫妻关系及共同购房事实,形成了对两人共同偿债能力的信赖,这种信赖受法律保护。 二、房产公司的追偿权依据与行使条件 (一)追偿权的法律来源 担保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与小沙、小东签订的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民法典》第 692 条,当债务人(小沙、小东)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银行)有权请求担保人(房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定追偿权:房产公司代小沙、小东偿还逾期房贷后,即取得对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民法典》第 700 条)。此时,房产公司的法律地位从 “担保人” 转化为 “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沙、小东返还代偿款项。 (二)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本案中,房产公司的追偿权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房产公司向银行支付了 2024 年 6 月至 7 月的逾期房贷,有银行收款凭证等证据佐证;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小东逾期未还房贷,构成违约; 追偿范围明确:追偿金额限于房产公司实际代偿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三、调解策略的法律逻辑与实践效果 (一)“背对背” 调解的针对性运用 化解小沙的认知误区:小沙认为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小东,自己无需担责”,法官首先明确告知其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的法律规定,同时强调 “小沙承担责任后可向小东追偿”,消除其对 “最终担责” 的担忧,稳定其情绪。 促使小东主动履约:法官从 “利益受损” 角度向小东释法 —— 若拒不偿还,不仅需承担更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 676 条,逾期还款需支付逾期利息),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进而影响后续贷款、购房等重大民事活动,击中其核心顾虑,推动其主动履行义务。 (二)调解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平衡 最终达成的 “小东一次性偿还代偿款,房产公司撤诉” 方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各方利益: 对房产公司:快速收回代偿款项,避免后续执行程序的时间成本; 对小沙:无需承担代偿责任,彻底摆脱纠纷牵连; 对小东:以一次性还款换取撤诉,避免诉讼记录对征信的进一步影响,同时履行了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义务,避免因违约再次引发与小沙的纠纷。 四、此类纠纷的风险防范与法律建议 (一)离婚时共同债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明确债务承担的外部告知义务:若夫妻双方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应及时书面告知债权人(如银行、担保人),并争取债权人同意。若债权人不同意,该约定仅内部有效,另一方仍可能被追责; 留存债务清偿证据:承担债务的一方,需保留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以便后续若出现代偿情况,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优先解决担保责任问题:若存在第三方担保,离婚时应与担保方协商,明确担保责任的后续承担方式,避免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追责,引发新的纠纷。 (二)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建议 及时固定证据:代偿后,需立即收集代偿凭证、担保协议、债务人违约证据(如逾期还款记录)等,为后续追偿(包括协商、诉讼)提供充分依据; 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如本案所示,调解可快速化解纠纷,避免 “判决后执行难” 问题,同时减少各方的时间、精力成本; 明确追偿范围:追偿金额应严格限于实际代偿的款项及合理费用(如催收费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避免因过度追偿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