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婚姻咨询电话:录音遗嘱无效后的继承纠纷法律解析

 生活中,不少人以为长辈的口头承诺或录音能作为继承依据,但其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算数”。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案涉房产由林某女儿、儿子共同继承,其中林某女儿按70%的份额继承,林某儿子按30%的份额继承。

  林某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房产一栋,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过世,林某亦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此后,林某儿子持一段录音主张继承房产,称录音中林某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林某女儿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在林某晚年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付出远超弟弟,房产理应归自己所有。林某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独自继承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林某儿子提交的录音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上述关于录音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因林某未立有效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经查明,林某晚年患病期间系由其女儿长期负责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事务,其儿子在外务工鲜少归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一、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与效力认定 (一)录音遗嘱的生效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 1137 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见证人要求: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 “无利害关系” 指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否则会因存在利益关联影响见证的客观性。 身份与时间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立遗嘱的年、月、日。姓名或肖像用于确认主体身份,精确到日的时间记录则是为了判断遗嘱订立的先后顺序(若存在多份遗嘱),避免因时间模糊引发争议。 内容完整性:录音录像内容需完整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存在剪辑、篡改等情形,且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晰、能自主表达意愿。 (二)本案录音遗嘱无效的关键原因 林某儿子提交的录音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核心在于缺少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一法定要件: 从形式上看,该录音仅能体现林某的单方陈述,无任何第三方见证人参与,无法证明录音内容是林某在无胁迫、欺诈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排除录音被修改的可能性; 从法律后果上看,遗嘱作为处分遗产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律对其形式要件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自始无效,不能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因此,法院只能排除该录音遗嘱的效力,转而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二、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原则与司法实践 (一)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 1127 条,林某的妻子早年过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儿子和女儿,两人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的法律基础。但 “一般均等” 并非绝对,《民法典》第 1130 条同时规定了 “多分”“少分” 或 “不分” 的特殊情形,本案即适用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的条款。 (二)“主要扶养义务” 的认定标准 法院最终判决林某女儿按 70% 份额继承、儿子按 30% 份额继承,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了 “主要扶养义务”,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判断: 扶养的持续性:林某晚年患病期间,女儿长期负责日常照料(如饮食、起居照料)和医疗陪护(如陪同就医、护理康复),这种照料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而儿子仅因在外务工鲜少归家,未持续参与扶养,两者在扶养时间和频率上存在明显差异。 扶养的必要性:林某患病后,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日常照料和医疗陪护属于必需的扶养内容。女儿承担的是核心、关键的扶养责任,直接保障了林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而儿子未提供此类必需的扶养支持。 扶养的付出程度:女儿在扶养过程中不仅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可能还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等经济支出;儿子虽可能存在一定经济支持,但未转化为实际的扶养行为,从 “付出的实际效果” 来看,女儿的扶养贡献远大于儿子。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女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从而在均等分配的基础上,通过份额调整体现了法律对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原则的维护,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倡导了尊老爱幼、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的社会风尚。 三、继承纠纷的风险防范与法律建议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指引 优先选择书面遗嘱形式:相较于录音录像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书面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易固定(如自书遗嘱只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易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若选择录音录像遗嘱,务必严格按照《民法典》要求,邀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完整记录身份信息和时间。 明确遗嘱内容与财产信息:遗嘱中需清晰列明遗产范围(如房产需注明地址、产权证号)、继承人姓名及继承份额,避免因内容模糊引发争议。同时,遗嘱人应在订立遗嘱时确认自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要时可留存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妥善保管遗嘱:遗嘱订立后,应妥善保管(如交由信任的亲属、律师保管,或办理遗嘱公证),并告知继承人遗嘱的存放位置,避免因遗嘱丢失或继承人不知情导致遗嘱无法执行。 (二)法定继承中的证据留存 扶养义务履行的证据收集:若存在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陪同就医的挂号单、病历签名)、护理费支付凭证、邻居或社区居委会的证人证言、日常照料的照片或视频等,这些证据是主张 “多分遗产” 的关键依据。 遗产范围的证据固定:继承开始前,应及时收集遗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车辆登记证等),明确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避免因遗产信息不明确导致继承份额计算争议。若发现遗产被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如转移房产、隐匿存款),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 优先协商解决:继承纠纷发生后,继承人之间应首先尝试协商,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诉讼导致亲属关系恶化。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若协商无果,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内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梳理证据、明确法律主张,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起诉离婚律师:离婚后房贷追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