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胡女士与离异的李先生相识相恋,次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婚后,李甲随胡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渐与继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胡女士首次诉至邓州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为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未予准许。此后,两人虽未完全分开,但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感情裂痕未能弥合。2024年,胡女士认为婚姻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甲与李乙均由胡女士抚养,共有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双方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又复婚,却因根本矛盾无法解决,关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甲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胡女士与李甲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胡女士与李甲生父的离婚而自动解除。李甲作为胡女士的继女,自胡女士与其生父结婚后,与继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稳定而深厚的情感联系。法院展开调解工作,依法征询了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个人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生活,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胡女士也当庭表示,虽无血缘关系,但其多年来对李甲视如己出,愿意继续承担对李甲的抚养责任,为李甲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甲、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继子女抚养权典型情形下的抚养权归属指引
情形 | 抚养权归属结论 | 法律依据 |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 | 优先由继父母抚养 | 《民法典》第 1072 条 |
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 | 由生父母抚养 | 《若干具体意见》第 13 条 |
继子女年满八周岁且明确表达意愿 | 尊重子女选择(需符合抚养条件) | 《若干具体意见》第 5 条 |
未形成抚养关系(如继子女成年独立生活) | 无抚养权争议,由生父母或子女自行决定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18 条 |
双方均主张抚养权且条件相当 | 优先考虑抚养关系更稳定一方 |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
一、案件前期:证据固定与策略规划(奠定胜诉基础)
1. 核心证据收集与梳理
律师会针对性搜集能支撑 “抚养关系成立”“子女利益最大化” 的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错失抚养权:
抚养关系证明:共同生活证据(户口本、居住证明、邻居证言)、抚养支出凭证(学费、医疗费、生活费转账记录)、教育 / 照料证据(学校接送记录、家长会签到表、辅导班缴费凭证、亲子互动照片 / 视频);
继父母抚养能力证据:收入证明、房产产权证明、稳定工作佐证(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无不良记录证明(无家暴、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
子女意愿固定:协助制作书面《子女意愿声明》(需符合法定形式,如公证或律师见证),对于未成年子女,协调法院依法组织询问并固定笔录;
反驳证据准备:若对方(生父母)主张不适格抚养,搜集其抚养条件缺陷证据(如长期异地工作、无稳定住所、存在家暴 / 酗酒等恶习)。
2. 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制定
结合《民法典》第 1072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 “抚养关系是否成立”“抚养权主张的胜诉概率”,明确核心争议点(如是否构成抚养关系、子女意愿效力、抚养能力对比);
制定个性化策略:若证据充分,优先主张 “优先抚养权”;若存在证据短板,先通过调解补充证据(如协商共同生活记录);若生父母争夺抚养权,重点论证 “改变抚养环境对子女的不利影响”。
二、权利主张:明确诉求与法律依据(精准维护权益)
1. 抚养权诉求的法律论证
律师会以 “拟制血亲” 制度为核心,构建完整的权利主张逻辑:
明确继父母的法定抚养权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第 1072 条,论证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享有与亲生父母同等的抚养权”;
排除 “婚姻关系解除即丧失抚养权” 的误区:引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19 条,说明抚养关系的独立性,反驳对方 “离婚后无抚养权” 的主张;
强化 “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则:结合子女年龄、情感依赖、生活稳定性等因素,论证继父母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如案例中 “近八年共同生活 + 子女明确意愿” 的核心论证)。
2. 附加诉求的同步主张
除抚养权外,律师会协助当事人同步主张合法权益:
抚养费:要求生父母支付合理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生父母经济能力),明确支付方式与期限;
探望权:若当事人为继父母,明确生父母的探望权限(避免过度探望影响子女生活);若当事人为生父母,保障合法探望权的实现;
财产分割与抚养保障:如案例中 “共有房屋归抚养方所有”,律师会论证 “房屋归属有利于为子女提供稳定居住环境”,将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保障绑定。
三、调解阶段:谈判斡旋与权益平衡(降低诉讼成本)
1. 主导调解协商,争取最优结果
继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调解是法院优先推荐的解决方式,律师的核心作用的是:
搭建沟通桥梁:避免双方直接冲突,聚焦 “子女利益” 展开谈判,化解对立情绪;
提出合理方案:结合双方意愿、抚养能力、子女需求,制定可执行的调解方案(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探望时间等);
保障协议合法性:审查调解协议条款,确保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纠纷(如明确 “不得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抚养费逐年递增比例” 等细节)。
2. 应对调解僵局的破局策略
若双方在抚养权归属上僵持,律师会采取针对性措施:
引入第三方评估:申请法院委托社工或儿童心理专家,对子女的情感依赖、生活适应情况进行评估,以专业意见支撑调解方案;
让步与交换:在非核心权益上适当让步(如调整探望频率),换取抚养权的确认;
明确法律后果:向对方释明 “若调解不成,诉讼中法院大概率会依据证据与子女意愿作出的裁判结果”,促使其理性协商。
四、诉讼阶段:庭审代理与权利辩护(最大化胜诉概率)
1. 庭审核心环节的专业代理
法庭调查:有序提交证据,通过质证环节强化己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反驳对方证据的瑕疵(如质疑 “抚养关系不成立” 的证据不足);
法庭辩论:围绕 “抚养关系是否成立”“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子女利益最大化” 三大核心点,展开针对性辩论,回应法官的审理焦点;
子女意愿的合法呈现:若子女年满 8 周岁,协助法院依法询问子女意愿,或通过公证声明、律师见证等形式,确保子女意愿被法庭采纳。
2. 二审与再审的权利保障
若一审判决不利,律师会分析判决瑕疵(如证据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及时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补充证据、强化论证;
若判决生效后出现新情况(如抚养方丧失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变更),协助当事人申请再审或变更抚养权诉讼,维护权益的动态平衡。
五、律师的独特价值:规避风险与长期保障
1. 风险预判与规避
避免证据瑕疵:指导当事人合法收集证据,避免因 “非法取证”(如私自录音录像、抢夺子女)导致证据无效;
防范后续纠纷:在协议或判决中明确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抚养费支付的监督机制”“子女重大事项的协商权”(如升学、医疗等),降低后续争议概率。
2. 长期权益维护
协助执行:若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判决(如拒绝支付抚养费、阻挠探望),律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障抚养权与抚养费的实现;
后续法律咨询: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提供持续性法律支持(如抚养权变更、抚养费调整、赡养义务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