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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债务追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为何仍需共同还房贷?

    离婚共同债务追偿:离婚时我把房子给了他,他也承诺会自己偿还债务,凭什么现在还要我还房贷?”“我司按照你和小东签订的担保协议偿还了房贷,你们依法应当返还。

  

  小沙与小东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某房产公司为两人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5月,小沙与小东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小沙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房屋归小东所有,小东承诺自愿承担剩余债务。

  离婚后,因小东逾期未偿还房贷,某房产公司依照担保协议向银行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代小东、小沙偿还了2024年6月至7月的逾期房贷。此后,因追讨代偿款无果,某房产公司将小东和小沙诉至仙桃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周涛深知作出一纸判决容易,但要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需实质化解纠纷,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迅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小沙,你先别急,咱们慢慢捋。你和小东的离婚协议虽不能直接对抗房产公司,但小东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也是离婚协议里约定的债务承担者,从情理和法理上,这笔钱最终都该由他来承担,咱们一起帮你把这个理说清楚。”

  “小东,你们离婚协议里写明房屋归你、债务也由你承担,这既是你们的约定,也是你作为房屋受益人的责任。现在房产公司替你还了钱,你要是一直拖着不还,不仅要承担更多利息,还会影响你的征信,以后贷款、办事都会受影响。”

  周涛安抚好小沙、小东的情绪后,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让他们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为何仍需共同还房贷?——离婚后共同债务追偿的法律规则与律师实操

一、律师解读:核心法律争议与规则适用

1. 离婚协议债务约定的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 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无约束力:律师会明确,小沙与小东在离婚调解协议中 “房屋归小东、债务由小东承担” 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内有效),但不能对抗房产公司、银行等第三方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房贷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债权人仍可起诉原夫妻双方追偿。

• 房产公司追偿的合法依据:某房产公司作为房贷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小东逾期还款后履行代偿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700 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有权向小沙、小东共同追讨代偿款。小沙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承担后可向小东追偿。

• 关键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律师会进一步解读,若房贷是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用于购买个人房屋,婚后未共同还贷,则属个人债务;但本案中房贷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用于夫妻共同居住,无论房屋最终归谁,房贷均为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仅能约定内部责任分配,无法免除外部连带责任。

2. 小沙的追偿权:承担债务后可向小东全额追讨

• 追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89 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债务由小东承担,小沙承担代偿款后,可依据该协议向小东全额追偿(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等)。

• 追偿的实操条件:律师会告知小沙,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① 已实际向房产公司支付代偿款(需保留转账记录、收款凭证);②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由小东承担(法院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无需另行举证)。

• 小东的抗辩无效情形:若小东以 “房屋归自己所有”“经济困难” 为由拒绝追偿,律师会释明:房屋归属与债务承担是离婚协议的两部分约定,小东作为房屋受益人,理应履行债务承担义务;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生效协议的理由,小沙可通过强制执行追回款项。

3. 调解的核心逻辑:兼顾债权人与原夫妻双方权益

• “背对背” 调解的优势:法官通过分别沟通,既让小沙明白 “需先向房产公司承担责任,再向内追偿” 的法律规定,避免其因误解而拒绝配合;也让小东清楚 “作为债务约定承担者和房屋受益人,最终需承担全部债务,拖延只会增加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

• 调解方案的合法性基础:律师会解读,调解的核心是 “确定债务最终承担主体 + 制定合理支付计划”,而非改变债务性质 —— 房产公司的债权需得到实现,小沙的追偿权需得到保障,小东的履行能力需被考虑,最终实现 “案结事了”。

二、律师能做的:全流程实操指引(从应诉到追偿)

1. 应诉阶段:为小沙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

• 核心抗辩要点:

◦ 认可房贷属夫妻共同债务,但强调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小东承担,自己并非债务实际使用人;

◦ 举证房屋归小东所有(离婚调解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小东是债务受益方,应优先承担还款责任;

◦ 主张房产公司应先向小东追讨,或在判决中明确小沙的追偿权,避免后续二次诉讼。

• 证据准备:

◦ 离婚调解协议(证明债务约定归属);

◦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明房屋归小东所有);

◦ 小东逾期还款的证据(银行催收记录、房产公司代偿通知);

◦ 自身经济状况证明(如无固定收入、单独抚养子女等),争取法院在责任分配上酌情考量(如判决小东先履行,小沙承担补充责任)。

2. 调解阶段:协助小沙争取最优调解方案

• 调解目标设定:

◦ 方案一:说服小东直接向房产公司支付代偿款,小沙无需承担责任(需小东同意,律师可协助谈判,强调 “避免影响双方征信”);

◦ 方案二:若小东无力一次性支付,可约定由小沙先支付部分款项,小东出具《追偿承诺书》,明确还款金额、期限、利息(如按月支付,年利率不超过 LPR 的 4 倍);

◦ 方案三:在房产公司、小沙、小东三方达成协议,约定小东直接向房产公司分期支付,小沙不承担连带责任(需房产公司同意,律师可论证 “小东是最终责任人,直接支付更高效”)。

• 协议起草与审查:

◦ 明确代偿款金额、支付主体、支付时间;

◦ 若小沙先支付,需在协议中明确小东的追偿债务金额、还款计划、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按日支付违约金);

◦ 确保协议条款无歧义,避免后续追偿纠纷(如明确 “小东需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小沙支付全部代偿款 10 万元,每月 15 日前支付 1 万元”)。

3. 追偿阶段:协助小沙实现全额追偿

• 证据固定:

◦ 小沙向房产公司支付代偿款的转账记录、收款凭证、房产公司出具的《代偿证明》;

◦ 离婚调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

◦ 小东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证据(如沟通记录、逾期未支付凭证)。

• 追偿方式选择:

◦ 协商追偿:律师协助小沙与小东沟通,发送《追偿函》,明确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支付;

◦ 诉讼追偿:若协商无果,律师协助小沙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要求小东支付代偿款、利息及维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

◦ 强制执行:若小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律师协助小沙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小东的财产(如房屋、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等),确保追偿权实现。

4. 预防与风险规避:针对类似情况的提前应对

• 离婚时共同债务的处理建议:

◦ 若夫妻共同按揭购房,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债务由该方承担,律师会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加入 “债务承担方需按时足额还款,若逾期导致另一方承担代偿责任,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如代偿金额的 20%)”,增加违约成本;

◦ 若条件允许,可要求债务承担方提供担保(如第三方保证、财产抵押),或在离婚时一次性清偿部分债务,降低代偿风险;

◦ 及时通知债权人(银行、房产公司)关于债务约定的情况,虽不能免除连带责任,但可促使债权人优先向债务承担方追讨。

• 债权人起诉后的应对禁忌:

◦ 不得拒绝签收法院文书、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否则可能被缺席判决,承担全部责任);

◦ 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否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不得与小东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否则可能面临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5. 针对小东的律师服务:制定债务履行方案

• 若小东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律师可协助其与房产公司、小沙协商分期支付计划,争取降低利息、延长还款期限;

• 协助小东梳理财产状况,通过变卖非必要财产、增加收入等方式筹集资金,避免因逾期影响征信;

• 若房屋存在增值空间,可建议小东通过房屋抵押、出售等方式变现,一次性清偿债务,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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