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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凭父亲生前一段录音欲独自继承房产 法院:属无效遗嘱

       生活中,不少人以为长辈的口头承诺或录音能作为继承依据,但其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算数”。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案涉房产由林某女儿、儿子共同继承,其中林某女儿按70%的份额继承,林某儿子按30%的份额继承。

  林某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房产一栋,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过世,林某亦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此后,林某儿子持一段录音主张继承房产,称录音中林某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林某女儿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在林某晚年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付出远超弟弟,房产理应归自己所有。林某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独自继承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林某儿子提交的录音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上述关于录音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因林某未立有效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经查明,林某晚年患病期间系由其女儿长期负责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事务,其儿子在外务工鲜少归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录音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分配?——法定继承中多分遗产的法律认定与实操指引

一、律师解读:核心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

1. 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缺一不可的 “要式要求”

• 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律师会明确,根据《民法典》第 1137 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需同时满足四大形式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均属无效:①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全程参与,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见证);②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仅录音需口述姓名,录像需清晰呈现脸部影像);③ 记录年、月、日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仅记录年份或月份无效);④ 录制过程完整连贯(需一镜到底,不得拼接、剪辑,设备故障中断后需重新录制)。本案中林某儿子提交的录音仅满足 “遗嘱人口述意愿”,未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的核心要件,故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 见证人的资格限制:并非任何人都可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民法典》第 1140 条,以下三类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无见证能力者(如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② 继承人、受遗赠人(本案中林某儿子作为继承人,即使有其他见证人在场,其自身也不能担任见证人);③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者(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若见证人存在资格瑕疵,同样会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 与传统遗嘱形式的对比:录音录像遗嘱因操作简便被广泛使用,但形式要求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致,均需见证人在场;而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仅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可。本案中林某若想单独订立有效遗嘱,选择自书遗嘱形式更为稳妥,可避免因见证人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2. 法定继承的份额划分:均等原则与多分例外

• 均等继承的一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 1130 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林某妻子早年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与女儿,若无特殊情形,应各继承 50% 的房产份额。

• 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 1130 条第三款明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认定林某女儿 “多分遗产” 的核心依据是:① 实质扶养行为(长期负责林某晚年日常照料、医疗陪护,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与精神上的慰藉);② 对比差异(儿子在外务工鲜少归家,未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此处的 “多分” 无固定比例,法院需结合扶养付出程度、继承人经济状况、遗产价值等因素综合裁量,本案中 70% 与 30% 的份额划分,体现了对 “主要扶养义务” 的肯定与鼓励。

• 少分或不分的反向情形:若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但继承人确无经济来源、无力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因此少分遗产。

3. 遗嘱无效后的遗产处理规则

• 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143 条,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因录音遗嘱无效,且林某未订立其他有效遗嘱,案涉房产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 遗产范围的界定:需注意案涉房产为林某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妻子过世后,房产的 1/2 份额为其遗产,由林某与子女共同继承;林某过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自身 1/2 + 继承妻子的份额)才属于其遗产,最终按法定继承由子女分配。法院判决的 70% 与 30% 份额,针对的是林某名下的遗产份额,而非整套房产的全部产权。

4. 核心争议点对比:本案与典型继承纠纷的区别

 

对比维度

本案(录音遗嘱无效 + 法定继承)

有效遗嘱继承(如合法自书遗嘱)

共同法律原则

继承依据

法律规定(法定继承)

遗嘱人意愿(遗嘱继承)

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

份额划分

兼顾均等与多分(按扶养义务)

按遗嘱约定分配(可指定全部归某一继承人)

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关键证据

扶养义务证明(照料记录、证人证言等)

有效遗嘱(满足法定形式要件)

证据需真实、合法、关联,方可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130 条、第 1143 条

《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1137 条

以《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核心依据

二、律师能做的:全流程实操指引(从遗嘱订立到继承维权)

1. 继承人(林某女儿方)的维权实操

• 证据收集与固定:

◦ 核心证据:证明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凭证(如医疗陪护记录、医院缴费票据、护理人员证言、邻居证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明(户口本、居住证明、日常开支凭证);

◦ 关键证据:反驳录音遗嘱效力的证据(证明录音无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资格瑕疵等)、房产产权证明(证明遗产范围)、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证明继承人资格);

◦ 补充证据:林某儿子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如在外务工的工作证明、鲜少归家的证人证言)、自身经济状况证明(如无稳定收入,佐证多分遗产的合理性)。

• 诉讼 / 协商诉求设计:

◦ 核心诉求:确认录音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并主张多分份额(如 70%-80%);

◦ 附加诉求:要求分割遗产时优先获得房产所有权(需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或确认房产居住权(如自身无其他住所);

◦ 协商策略:以 “录音遗嘱无效 + 扶养义务证据” 为筹码,提出合理的份额分配方案(如 7:3 或 6:4),避免诉讼拖延;若协商无果,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分割公平。

2. 持有无效遗嘱方(林某儿子方)的应对实操

• 合理抗辩与证据准备:

◦ 若主张录音遗嘱有效,需补充证据:找到符合资格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当时在场)、提供录音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证明未剪辑)、佐证遗嘱人真实意愿(如林某生前与他人的沟通记录,证明想将房产留给儿子);

◦ 若认可遗嘱无效,可主张均等继承:提供自身经济困难的证据(如失业证明、债务凭证)、证明对林某有过部分扶养行为(如节日转账记录、偶尔归家照料的照片),争取不低于 40% 的继承份额;

◦ 避免无效抗辩:不得以 “遗嘱人口头承诺过”“自己是儿子理应多分” 为由拒绝法定继承规则,此类抗辩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遗嘱订立的实操指引:避免无效的关键要点

• 录音录像遗嘱的正确订立流程:

a. 提前选定两名以上符合资格的见证人(非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b. 录制前确认设备正常,确保录音清晰、录像画面完整(包含遗嘱人与见证人的上半身及居住环境);

c. 录制时按以下顺序进行:遗嘱人先口述姓名、身份证号、年日月,再清晰表达遗产分配意愿(如 “本人林某,身份证号 XXX,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订立本遗嘱,将名下 XX 房产(房产证号 XXX)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全部留给女儿 XXX”);随后见证人依次口述姓名、身份证号、年日月,并声明 “本人自愿作为本遗嘱的见证人,见证遗嘱人真实意愿”;

d. 录制完成后,将录音录像原始载体密封保存,由遗嘱人、见证人在封口处签名并注明年日月,避免篡改。

• 其他稳妥的遗嘱形式选择:

◦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得打印后签名),明确遗产范围、分配方案,文末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 “2025 年 11 月 26 日”),无需见证人,适合文化程度较高、能独立书写的遗嘱人;

◦ 公证遗嘱:遗嘱人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见证下订立遗嘱,公证机构会审查遗嘱人行为能力、遗产合法性,效力最有保障,但需支付公证费用;

◦ 代书遗嘱: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全文,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日月,适合无法亲自书写的遗嘱人(如重病卧床者)。

4. 继承纠纷的全流程维权步骤

• 第一步:明确遗产范围与继承人资格:

◦ 梳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单(房产、存款、车辆等),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内房产需先分割配偶份额);

◦ 确认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是否健在,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参与继承。

• 第二步:固定关键证据:

◦ 主张遗嘱继承:提供有效遗嘱原件、见证人的身份证明及出庭证言、遗嘱人行为能力证明(如医院体检报告);

◦ 主张法定继承多分:提供扶养义务证据(照料记录、医疗票据、证人证言)、共同生活证明(户口本、邻居证言);

◦ 反驳遗嘱效力:提供遗嘱形式瑕疵证据(如无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受欺诈 / 胁迫的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

• 第三步:选择维权途径:

◦ 协商继承: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配方案,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可经公证增强法律效力),避免诉讼成本;

◦ 诉讼继承:协商无果时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由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 调解继承: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第三方斡旋达成分割协议,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 第四步:执行与后续保障:

◦ 若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协助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如房产过户需提供判决书、继承公证书、房产证等);

◦ 若其他继承人拒不履行协议或判决,在 2 年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信息);

◦ 发现遗产被转移、隐匿的,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追究相关继承人的法律责任(如少分或不分遗产)。

5. 常见风险与规避建议

• 风险一: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避免仅凭口头承诺或单一录音作为继承依据,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订立遗嘱,必要时委托律师审查遗嘱效力;

• 风险二:遗漏遗产或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及时梳理财产线索,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理财等隐形财产,避免遗漏继承人导致分割无效;

• 风险三:扶养义务证据不足:履行扶养义务时注意留存凭证(如转账记录、医疗票据、护理合同),避免因 “口说无凭” 无法主张多分遗产;

• 风险四:遗产分割协议无效:协议需明确遗产范围、分配份额、履行时间,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如配偶的份额),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如未成年子女、残疾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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