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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扶养费: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温情约定,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责任。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丈夫向全职照料家庭又患病的妻子支付扶养费,切实维护了承担家庭主要劳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劳务价值的尊重与保护。

  2022年,赵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育有一女。2023年,二人生育一女。为更好地照料家庭,刘某婚后选择全职居家,承担了照料家庭、抚育子女的全部责任。家庭生活开支主要依靠赵某不定期给付的生活费。2025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谈离婚事宜未果。此后,赵某开始减少给付生活费的频次及金额,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期间,刘某被诊断出患乳腺结节。因婚生女年仅2岁,且自己无独立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与保障自身医疗需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赵某与刘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刘某自生育婚生女后即全职居家,承担了全部家庭照料责任,后又确诊乳腺结节需进行治疗。虽该病不是重大疾病,但婚生女年仅2岁,需刘某日夜照护,因此刘某无法外出工作,其既无经济收入,又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现有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而赵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综合其收入水平、家庭负担情况及当地生活成本,法院判决赵某自2025年8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1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全职主妇患病无收入,丈夫需付扶养费吗?——婚内扶养义务的法律认定与实操指引

一、律师解读:核心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

1. 婚内扶养义务的法定认定:不以感情好坏为前提

• 法律依据与核心内涵:律师会明确,根据《民法典》第 1059 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义务具有三大特性:① 强制性,源于合法婚姻关系,无需合同约定即存在;② 双向性,夫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如丈夫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妻子有收入的,亦需履行扶养责任);③ 持续性,自婚姻成立至终止,不受感情不和、分居等因素影响。本案中,赵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即使因感情不和商谈离婚,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扶养义务仍需履行。

• 扶养义务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需扶养的核心条件有三:① 需扶养方存在现实需求(如无经济收入、患病需治疗、因照料家庭成员无法就业);② 扶养方具备履行能力(有稳定收入、财产,能维持自身及被扶养人基本生活);③ 扶养方未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拒绝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本案中刘某全职居家无收入、患乳腺结节需治疗,且因照料 2 岁幼女无法外出工作,符合 “现实需求”;赵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扶养能力,却减少生活费给付,构成 “未履行义务”,故需承担给付责任。

• 与相关制度的区分:需明确婚内扶养义务与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差异:① 与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 1088 条):前者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需以离婚为前提,后者需在离婚时主张,针对 “负担较多家务劳动” 的补偿;② 与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第 1090 条):前者侧重 “婚姻存续期间的持续扶养”,后者侧重 “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次性帮助”。本案中刘某的主张属于婚内扶养费,而非离婚补偿或帮助。

2. 扶养费的计算标准:兼顾需求与能力的公平裁量

• 法院的裁量逻辑:根据山东省高院相关裁判规则,扶养费数额需综合三大因素确定:① 被扶养人的实际需求(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照料子女的必要开支);② 扶养人的经济能力(收入水平、财产状况、其他家庭负担,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其他子女);③ 当地生活成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物价水平)。本案中,刘某主张每月 3000 元,但法院结合宁国市当地生活成本、赵某的收入水平及需抚养三名子女(双方各有一女 + 婚生女)的负担情况,最终判决每月 1500 元,既保障了刘某的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也未过度加重赵某的经济压力。

• 具体计算参考因素:① 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50%-70%;② 医疗费:凭医疗机构票据实报实销,或在扶养费中预留固定比例(如每月 300-500 元);③ 照料子女加成:因需独自照料未成年子女,可在基础标准上上浮 20%-30%。对比山东类似案例,丈夫月收入 8346 元,判决每月给付扶养费 2000 元,可见扶养费通常不超过扶养人月收入的 30%。

• 扶养费的支付方式:司法实践中以按月支付为主,若扶养人经济条件较好,可协商一次性支付,但需提供足额财产担保;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需留存收据),建议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如每月 15 日前),避免后续争议。

3. 核心争议点对比:本案与典型婚内扶养纠纷的区别

 

对比维度

本案(全职主妇 + 患病 + 照料幼儿)

典型案例(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共同法律原则

需扶养方状态

有劳动能力但因照料家庭无法就业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以 “现实需求” 为核心认定需扶养情形

扶养费依据

基本生活 + 医疗 + 子女照料开支

基本生活 + 大额医疗开支

结合扶养人支付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

责任比例

扶养人承担部分扶养责任(覆盖核心需求)

扶养人承担全部或主要扶养责任

不超过扶养人月收入的 30%-50%

抗辩空间

扶养人可主张其他子女赡养、夫妻共同财产等

扶养人可主张自身经济困难、被扶养人有其他收入来源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4. 常见抗辩理由的司法认定

• “感情不和分居,无需履行义务”:无效。婚内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与是否共同生活、感情好坏无关,即使双方分居,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扶养义务仍需履行。

• “被扶养人有子女赡养,可免除义务”:无效。子女赡养与夫妻扶养是并行的法定义务,互不冲突,不能以有子女赡养为由免除夫妻扶养责任。

• “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无需给付”:无效。即使约定分别财产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仍不可免除,当一方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时,仍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 “被扶养人可外出工作,不应给付”:需结合客观条件判断。若因照料未成年子女、患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就业,应支持扶养费主张;若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可酌情减少或驳回扶养费请求。

二、律师能做的:全流程实操指引(从维权到履行)

1. 需扶养方(刘某方)的维权实操

• 证据收集与固定:

◦ 核心证据: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无收入证明(如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病历资料与医疗费票据(证明患病需治疗)、子女出生证明及抚养协议(证明需独自照料未成年子女);

◦ 关键证据:与扶养人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中要求支付生活费被拒的记录)、扶养人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可申请法院调取)、当地生活成本证明(如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物价部门数据);

◦ 补充证据:家务劳动证明(如邻居证言、子女学校接送记录、购物凭证)、家庭开支明细(证明此前生活水平,作为扶养费参考)。

• 维权途径与诉求:

◦ 协商维权:以《民法典》第 1059 条为依据,向扶养人出具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支付扶养费的金额与时间,避免直接冲突;

◦ 诉讼维权:协商无果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诉求包括 “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 XX 元”“判令被告承担已产生的医疗费 XX 元”;

◦ 紧急救济:若生活陷入极端困难(如无钱就医、无米下锅),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要求扶养人先行支付部分扶养费(如 3-6 个月的费用)。

2. 扶养方(赵某方)的应对实操

• 合理抗辩与证据准备:

◦ 证据准备:自身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家庭负担证明(如赡养老人的协议、其他子女的抚养费用支出凭证)、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如房产、存款,主张被扶养人可支配共同财产);

◦ 抗辩要点:① 主张自身经济困难,提供收入明细与开支凭证,证明无力承担过高扶养费;② 主张被扶养人有其他收入来源(如房租、存款利息),需提供相应证据;③ 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被扶养人可从中支取生活费(需明确共同财产的存在与数额);

◦ 和解方案:若认可需履行扶养义务,可主动提出合理的扶养费金额与支付方式(如每月 1000 元,按季度支付),避免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

3. 诉讼全流程关键节点

• 起诉前准备:① 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② 起草起诉状(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③ 整理证据清单,按 “婚姻关系 - 需扶养事实 - 扶养人能力” 分类装订;

• 庭审核心陈述:① 需扶养方:重点说明无法就业的客观原因(如照料幼儿、患病)、实际生活与医疗需求、扶养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② 扶养方:重点说明自身经济负担、已尽的抚养义务、被扶养人的实际需求合理性;

• 判决后执行:若扶养人未按判决支付扶养费,需扶养方可在 2 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扶养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法院可采取查封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4. 特殊情形的应对策略

• 扶养人拒不支付扶养费:除申请强制执行外,可向居委会、村委会申请调解,或向扶养人单位反映情况,通过行政压力督促其履行义务;若情节严重(如长期拒不支付导致被扶养人生活无着),可能构成遗弃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需扶养方恢复劳动能力:若被扶养人子女年满 18 周岁、患病痊愈,具备外出工作能力,扶养人可向法院申请减少或终止扶养费支付,需提供被扶养人就业证明、收入明细等证据。

• 夫妻共同财产的联动处理:在主张婚内扶养费的同时,可一并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用于支付生活费与医疗费。

5. 风险预防与法律建议

• 对全职家庭主妇 / 主夫:

◦ 留存家务劳动证据:如子女照料记录、家庭开支凭证、邻居 / 亲友证言,为后续主张婚内扶养费、离婚经济补偿提供依据;

◦ 保留经济独立能力:即使全职居家,可通过兼职、线上工作等方式获取少量收入,降低完全依赖对方的风险;

◦ 了解家庭财产状况: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如房产、存款、投资),避免被扶养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 对扶养方:

◦ 履行扶养义务留痕: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留存转账记录、收据,避免后续被主张 “未履行义务”;

◦ 合理规划家庭开支:若需抚养多名子女或赡养老人,可提前与被扶养人协商扶养费金额,或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 避免极端行为:不得因感情不和拒绝支付扶养费,否则可能面临诉讼、强制执行,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 对婚姻双方:

◦ 重视婚内财产约定:若实行分别财产制,可在协议中明确婚内扶养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 加强沟通协商:遇到经济困难或家庭矛盾时,优先通过协商解决扶养问题,必要时寻求第三方调解(如居委会、妇联),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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