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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涉外婚介:男子经婚介赴老挝相亲未果,婚介费能否要回?

   男子经婚介赴老挝相亲未果,婚介费能否要回?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跨境相亲失败引发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年10月,朱某经朋友介绍,与声称能介绍“老挝新娘”的刘某相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后,签订了婚介协议,朱某先后向刘某支付了共计十余万元的婚介费用。2025年4月至5月间,刘某在老挝为朱某安排了多次相亲,但均未成功。朱某要求退还费用无果,遂诉至法院。

  该案经先行调解未成,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于近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考虑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当庭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涉外婚介服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朱某在老挝的实际支出后,刘某返还朱某婚介费10万元,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


律师解读:核心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
1. 涉外婚介合同无效的法定认定:禁止性规定下的绝对无效
  • 法律依据与核心事由:律师会明确,涉案婚介协议无效的核心依据是双重法律规制:① 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 “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条款;② 《民法典》第 153 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第 154 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涉外婚介将婚姻关系商品化,违背婚姻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双重违法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本案中刘某以介绍 “老挝新娘” 为对价收取十余万费用,完全符合上述无效情形。

  • 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调解扣除 “实际支出” 后返还 10 万元,正是该规则的适用:① 刘某收取的婚介费属于 “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优先返还;② 朱某在老挝的食宿、交通等实际支出,属于已消耗且无法返还的成本,按 “公平原则” 酌情扣除;③ 对比福建南靖类似案例,法院判决中介全额返还婚介费但不支持差旅费,可见 “实际支出” 仅限定为委托人直接消耗的必要费用,婚介方的运营成本不得扣除。

  • 与普通婚介合同的核心区别:普通婚介合同(国内婚姻介绍)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无 “保证结婚” 等霸王条款)即合法有效;而涉外婚介合同无论条款是否完备、服务是否履行,均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绝对无效,不存在 “部分有效” 的情形。例如武汉母亲代签国内婚介合同,可能因无权代理被撤销,但涉外婚介合同直接因违法而无效,两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2. 费用返还的裁量逻辑:过错划分与实际损失抵扣
  • 过错认定的核心因素: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① 婚介方(刘某)的主要过错:明知涉外婚介违法仍从事该业务,以 “介绍外国新娘” 为噱头收取高额费用,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通常为 70%-90%);② 委托人(朱某)的次要过错:未尽到基本审慎义务,轻信 “跨国相亲” 的盈利性宣传,草率支付巨额费用,对损失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实际损失(如差旅费、必要开支)。本案中扣除实际支出后的返还比例,正是基于 “婚介方主要过错 + 委托人次要过错” 的责任划分。

  • “实际支出” 的认定边界:司法实践中可扣除的 “实际支出” 需满足三个条件:① 与婚介服务直接相关(如为安排相亲产生的食宿、翻译费用);② 有充分证据佐证(如票据、转账记录);③ 金额合理(未超出当地正常消费标准)。若婚介方主张扣除 “中介费分成”“渠道费” 等运营成本,因该成本源于违法经营,法院不予支持。如福建南靖案例中,中介主张 “已将费用转给境外渠道”,法院仍判决全额返还委托人,明确违法成本不得转嫁给委托人。

  • 返还范围的司法差异

| 对比维度 | 本案(调解返还) | 福建南靖案例(判决返还) | 共同原则 |
|----------|------------------|--------------------------|----------|
| 返还比例 | 扣除实际支出后返还约 80% | 全额返还婚介费(19.35 万元) | 优先返还违法所得 |
| 损失承担 | 委托人承担自身实际支出 | 委托人承担差旅费(2 万余元) | 过错方承担主要损失 |
| 法律依据 | 调解自愿 + 无效返还规则 | 判决依据《民法典》157 条 | 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
| 核心逻辑 | 快速化解纠纷,兼顾公平 | 严惩违法婚介,全额返还本金 | 不支持婚介方违法收益 |
3. 常见抗辩理由的司法认定
  • “已提供相亲服务,不应返还费用”:无效。涉外婚介合同本身违法,即使婚介方履行了 “安排见面” 等服务,也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性质,违法提供的服务不能作为收取费用的合法依据。

  • “合同约定‘相亲失败不退费’,应按约定执行”:无效。该条款属于 “霸王条款”,且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约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类似武汉婚介合同中 “付费即视为同意” 的条款,因排除委托人主要权利被认定无效,涉外婚介的 “不退费” 条款同理。

  • “费用已转给境外合作方,无力返还”:不成立。婚介方与境外合作方的资金往来,属于其内部违法经营的成本分摊,不能对抗委托人的返还请求。即使资金已转移,婚介方仍需以自身财产承担返还责任。

  • “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相亲失败,应自行承担损失”:不成立。相亲失败与否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只要合同违法,无论服务结果如何,均需返还财产。委托人的过错仅影响 “实际损失” 的承担,不影响核心费用的返还。

4. 行政责任的连带风险
  • 婚介方的行政违法后果: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从事涉外婚介业务的个人或单位,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收取十余万婚介费,属于 “非法所得”,可能面临没收 + 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存在欺骗、串通境外人员等情形,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 委托人的行政风险:委托人单纯参与涉外相亲,通常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协助婚介方介绍其他委托人、参与非法跨境婚恋活动,可能被认定为 “变相从事涉外婚介”,面临罚款等处罚。

六、律师能做的:全流程实操指引(从维权到应对)
1. 委托人(朱某方)的维权实操
  • 证据收集与固定

  • 核心证据:婚介协议(证明合同关系与收费标准)、转账记录(微信 / 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付款金额)、微信 / 短信沟通记录(证明服务内容为 “介绍外国新娘”)、往返老挝的交通 / 住宿票据(证明实际支出);

  • 关键证据:婚介方(刘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证、住址)、其他委托人的证言(若存在群体受害,可联合维权)、刘某宣传 “跨国相亲” 的朋友圈 / 聊天记录(证明其明知违法仍经营);

  • 补充证据:与刘某协商退费的录音 / 视频(证明对方拒绝返还的事实)、当地同类案例的判决 / 调解文书(作为参考依据)。

  • 维权途径与诉求

  • 协商维权:以 “合同无效” 为核心,向婚介方出具律师函,明确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可酌情放弃部分 “实际支出” 以快速和解,避免诉讼成本;

  • 行政投诉:向当地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查处婚介方的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借助行政压力推动退费;

  • 诉讼维权:协商无果时,向被告住所地(刘某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诉求包括 “确认婚介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婚介费 XX 元”,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刘某银行账户、房产),确保判决执行;

  • 群体维权:若存在多名类似受害者,可联合提起共同诉讼,降低单个维权成本,增强谈判筹码。

2. 婚介方(刘某方)的应对实操
  • 风险防控与证据准备

  • 证据准备: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证明已提供相亲服务)、为安排服务产生的支出凭证(如境外合作方转账记录、翻译费票据)、自身经济状况证明(如无固定收入、债务凭证);

  • 应对策略:① 主动协商和解,优先提出扣除实际支出后的返还方案(如本案的 10 万元),避免行政查处与刑事风险;② 若进入诉讼,承认合同无效但主张 “已履行主要义务”,申请法院酌情降低返还比例;③ 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调查,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

  • 避免误区:不得伪造 “境外合法婚介资质”(可能构成诈骗),不得转移财产逃避返还义务(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得威胁、恐吓委托人(可能涉及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

3. 诉讼全流程关键节点
  • 起诉前准备:① 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涉外婚介合同通常以被告住所地为准);② 起草起诉状,明确 “合同无效” 的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诉讼请求需具体(如 “返还婚介费 12 万元,扣除实际支出 2 万元,主张返还 10 万元”);③ 整理证据清单,按 “合同关系 - 付款事实 - 违法依据 - 损失凭证” 分类装订;

  • 庭审核心陈述:① 委托人:重点说明婚介服务的涉外性质、合同违法性,强调婚介方明知禁止仍经营的过错,举证实际支出的合理性;② 婚介方:重点说明已实际提供相亲服务,委托人存在审慎不足的过错,申请法院按公平原则扣除必要开支;

  • 判决后执行:若法院判决返还费用,婚介方未按判决履行的,委托人可在 2 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婚介方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法院可采取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4. 特殊情形的应对策略
  • 若婚介方失联 / 跑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合同诈骗),同时向法院起诉,通过公告送达文书,缺席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其名下财产;

  • 若费用已被挥霍无返还能力: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关注其财产变动情况,一旦有可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 若涉及境外合作方:无需追加境外方为被告,仅向境内婚介方主张权利,境内婚介方与境外方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

  • 若存在欺诈情形(如婚介方虚构 “老挝新娘” 身份、收取彩礼后失联):除民事诉讼外,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刑事追赃可优先弥补损失。

5. 风险预防:跨境婚恋的法律红线
  • 对普通民众:

  • 明确法律禁令:认清涉外婚介属于违法行为,任何 “介绍外国新娘 / 新郎” 的收费服务均不受法律保护,避免轻信 “跨国相亲”“保证结婚” 等宣传;

  • 拒绝高额付费:跨境婚恋应通过合法渠道(如留学、工作、正规社交平台)自由结识,不得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 “购买” 婚姻关系;

  • 留存相关证据:若因特殊情况参与跨境婚恋,务必留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对方身份信息等,一旦发生纠纷可及时维权。

  • 对婚介机构:

  • 坚守合法边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介业务,不得在宣传中提及 “境外相亲”“外国伴侣介绍” 等内容;

  • 规范合同条款:国内婚介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不得约定 “保证结婚”“不退费” 等霸王条款,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 警惕刑事风险:若涉及跨境婚恋介绍,即使未直接收费,也可能因 “变相从事涉外婚介” 面临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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