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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 “特殊保护”:从案例看司法实践中的权益边界

      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为精神病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近期,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件,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受到了“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依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生育一女,现在就读小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多年,婚生女王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

  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23年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过多次治疗。经鉴定,被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5年8月,经法院特别程序审理,指定被告李某的母亲为被告的监护人。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生女王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成长,故判令婚生女王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固定收入,生活存在困难,且在调解阶段原告明确表示如果婚生女随其生活,可自行承担抚养费和孩子生病所需要的费用,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被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收入且离婚后需由父母照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活困难,原告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但需单方承担婚生女抚养费用。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情考虑由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适当的生活补偿金30000元,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裁判要点梳理
1. 基本案情回顾
  • 婚姻基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结婚,育有一女(小学在读),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分居多年,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 关键事实:被告李某 2023 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5 年法院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李某母亲为监护人;原告具备负担能力,且自愿单方承担婚生女抚养费及医疗费。

  • 裁判结果:① 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② 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③ 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生活补偿金 30000 元。

2. 核心裁判逻辑解析
  • 离婚条件的特殊认定:即使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符合《民法典》第 1079 条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分居多年、无和好可能),法院仍可判决离婚,但需保障被告的程序权益(如指定监护人、保障答辩权)。本案中,法院先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再审理离婚纠纷,符合法定程序。

  • 子女抚养权的裁量原则: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民法典》第 1084 条),结合婚生女长期随原告生活、被告无固定收入且需专人照料的实际情况,判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同时采纳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保障子女权益,也兼顾被告的实际困难。

  • 生活困难帮助金的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 1090 条 “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30000 元补偿金:① 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收入来源,离婚后需父母照料,属于 “生活困难”;② 原告具备负担能力(需单方承担抚养费但仍有支付能力);③ 当地生活水平、被告的护理需求等实际情况,确保帮助金能覆盖被告短期基本生活开支。

二、精神病人离婚的三大核心权益保护规则
1. 程序权益保护:监护人制度的核心作用
  • 必须先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限制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参与离婚诉讼,法院需先启动《民法典》第 31 条规定的特别程序,指定其近亲属(如父母、成年子女)为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参与诉讼,保障其答辩、举证、调解等程序权利。本案中,法院先指定李某母亲为监护人,避免被告 “无人代理、权益受损”。

  • 禁止单方擅自离婚:若一方未经指定监护人,直接起诉要求与精神病人离婚,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待监护人确定后再恢复审理;若存在隐瞒对方精神病史、规避监护人代理的情形,可能导致离婚判决被撤销。

  • 调解程序的特殊要求:调解需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监护人需充分知晓调解内容对被监护人的影响,且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放弃必要的生活帮助金、财产分割权益)。

2. 财产分割与生活帮助的特殊倾斜
  • 财产分割的照顾原则:虽无明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可多分财产,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精神病人的护理需求,适当倾斜保护。例如,优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便于变现、适合照顾生活的部分(如房产、存款)分配给精神病人,或在分割比例上适当照顾。

  • 生活帮助金的认定标准

  • “生活困难” 的界定:需满足 “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需专人照料” 等条件(如本案被告无收入、患精神分裂症需父母照料),不同于普通的经济拮据;

  • “适当帮助” 的形式:可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提供住房居住权、定期支付生活费等形式,本案中法院采用一次性支付 30000 元的方式,便于被告后续生活安排;

  • 金额裁量因素:包括原告的负担能力、被告的护理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存续时间等,避免帮助金过低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或过高超出原告实际承受能力。

3. 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特殊处理
  • 抚养权优先归健康一方:因精神病人(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缺乏独立抚养子女的能力,法院一般将抚养权判给具备抚养能力的健康一方,但需保障精神病人的探望权(由监护人协助行使),除非健康一方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法定不适格情形。

  • 抚养费的灵活裁量:若精神病人无固定收入,法院可判令其不支付抚养费(如本案);若有部分收入但不足以承担抚养费,可酌情减少支付金额;若健康一方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需核实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情形)。

  • 探望权的特殊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以 “不影响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生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为前提,可由监护人协助安排探望时间、地点,避免因探望引发精神病人情绪波动,同时保障子女与父母的亲情联系。

三、实操指引:不同主体的应对策略
1. 精神病人一方(或监护人)的维权要点
  • 证据收集核心:① 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限制 / 无民事行为能力);② 无收入来源、需专人护理的证据(如医院护理证明、社区证明、护理开支票据);③ 夫妻共同财产线索(如房产、存款、车辆),为财产分割和生活帮助金提供依据;④ 原告具备负担能力的证据(如原告收入证明、房产、存款记录)。

  • 程序维权关键:① 若法院未指定监护人即审理离婚案件,及时提出异议,要求先启动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② 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有异议的,由监护人代为上诉,避免超过法定上诉期;③ 拒绝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如放弃生活帮助金、不合理分割财产),监护人需坚守 “维护被监护人最大利益” 原则。

  • 生活帮助金的主张技巧:明确提出具体的帮助金金额及计算依据(如每月护理费用、生活费标准、需要帮助的年限),结合原告的负担能力举证,提高主张被支持的概率。

2. 健康一方的注意事项
  • 起诉前的准备:① 提前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证人证言、沟通记录);② 主动申请对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避免后续争议);③ 准备自身负担能力的证明(如收入证明、财产状况),同时留存为家庭开支、照顾对方的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为财产分割、抚养费裁量提供参考。

  • 避免法律风险:① 不得虐待、遗弃精神病人配偶,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罪;② 不得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可能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③ 自愿承担抚养费、支付生活帮助金的,需在庭审中明确表示,避免后续反悔引发二次纠纷。

  • 子女权益的保障:提前规划子女的抚养方案(如居住安排、教育规划),举证自身具备抚养能力,同时尊重子女的意愿(若子女年满 8 周岁),确保抚养权主张符合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

3.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特殊考量
  • 平衡 “离婚自由” 与 “权益保护”:既不因一方是精神病人而剥夺另一方的离婚自由,也不忽视精神病人的特殊困难,通过指定监护人、倾斜财产分割、判令生活帮助金等方式,实现实质公平。

  • 注重调解优先: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生活帮助金金额),减少诉讼对抗对精神病人的刺激,同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若调解不成,判决需充分说明理由,确保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与可执行性。

  • 衔接后续保障:对于离婚后无生活来源、需长期护理的精神病人,法院可建议监护人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形成 “司法保护 + 社会救助” 的双重保障体系。

四、常见误区与法律风险提示
1. 误区 1:精神病人不能离婚
  • 纠正:精神病人并非绝对不能离婚,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但需保障其程序权益(如指定监护人)和实体权益(如生活帮助金)。本案中,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仍判决准予离婚,体现了 “离婚自由” 与 “权益保护” 的平衡。

2. 误区 2:精神病人必须支付抚养费
  • 纠正:抚养费的支付以 “有固定收入、具备抚养能力” 为前提,若精神病人无收入来源、需专人照料,法院可判令其不支付抚养费(如本案),或酌情减少支付金额,避免加重其生活负担。

3. 误区 3:生活帮助金是 “补偿”,金额越高越好
  • 纠正:生活帮助金的核心是 “解决生活困难”,而非 “过错补偿”,金额需结合原告的负担能力、被告的实际需求综合确定,过高的主张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本案中 30000 元补偿金,既保障了被告短期生活,也未超出原告的承受范围,符合 “适当帮助” 的立法本意。

4. 法律风险:隐瞒精神病史的后果
  • 若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另一方发现并起诉离婚,法院可能认定为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若精神病史属于《民法典》第 1053 条规定的 “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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