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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提前离职后,绑定服务期的优惠购房,需赔偿吗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企业为留住核心员工,常以优惠购房、专项补贴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但这类“绑定”福利并非毫无代价。员工提前离职,是否应当返还已享受的特殊待遇?又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员工未满服务期离职引发的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员工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

  2021年,王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服务绑定协议》,约定其可凭员工身份以低于市场价购买公司配套生活区住房,条件是在公司连续服务满5年;如中途提前离职,则需按比例赔偿未履行服务期对应的房屋差价。三年后,王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某科技公司根据协议向其主张剩余服务期“绑定金差额”41万余元,并于2025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第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法院应综合实际损失、已服务年限等因素合理裁量。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与劳动者就业实际,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建议企业从实际出发酌情降低索赔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确认《服务绑定协议》有效,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梳理
1. 基本案情回顾
  • 用工背景:2021 年王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服务绑定协议》,约定核心权利义务;

  • 特殊待遇:王先生以低于市场价购买公司配套住房(核心特殊待遇);

  • 服务期约定:需连续服务满 5 年,提前离职需按比例赔偿未履行服务期对应的房屋差价;

  • 关键事实:服务 3 年后,王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主张 41 万余元 “绑定金差额”;

  • 争议处理:2025 年 8 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公司诉至法院;2025 年 9 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施行,法院调解后王先生支付 7 万元赔偿。

2. 核心法律争议
  • 特殊待遇绑定服务期的《服务绑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 劳动仲裁以 “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如何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从 41 万降至 7 万)?

  • 特殊待遇与专项培训费用的服务期约定有何区别?

二、核心法律规则适用与裁判逻辑
1. 特殊待遇服务期协议的法律效力:合法有效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除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本案中《服务绑定协议》符合以下生效要件:

  1. 待遇性质:属于 “正常劳动报酬外的特殊待遇”(优惠购房差价),而非法定福利或工资组成部分;

  1. 约定形式:书面协议明确服务期(5 年)、特殊待遇内容(购房优惠)、违约赔偿规则(按比例赔差价),约定清晰无歧义;

  1. 自愿平等:双方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体现意思自治。

  • 与专项培训服务期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 对比维度 | 本案(特殊待遇服务期) | 专项培训服务期 | 核心共性 |
|----------|------------------------|----------------|----------|
|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 均需约定服务期,提前离职需赔偿 |
| 核心对价 | 优惠购房、专项补贴等特殊待遇 | 专项培训费用(有凭证的培训、差旅等直接费用) | 用人单位付出额外成本 |
| 赔偿限制 | 无明确金额上限,法院综合实际损失等裁量 | 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超过未履行服务期分摊金额 | 赔偿需与实际损失匹配 |
| 仲裁受理 | 可能因 “非劳动争议” 不予受理,需通过诉讼解决 | 属于典型劳动争议,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争议解决路径不同 |
| 典型案例 | 本案优惠购房绑定服务期 | 公司出资 10 万培训员工,约定服务 5 年 | 均为用人单位留人手段 |
2.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逻辑:争议性质的界定
  • 核心依据:劳动争议的本质是 “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争议”(如工资、社保、工伤等),而本案中 “特殊待遇绑定服务期的赔偿争议”,因涉及房屋差价等财产性权益,且超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可不予受理。

  • 实务处理规则:此类争议需通过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案由)解决,而非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公司在仲裁不予受理后直接起诉,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 例外情形:若特殊待遇属于 “专项培训费用”(如公司出资送员工深造),则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需先经劳动仲裁;若属于优惠购房、现金补贴等非培训类特殊待遇,通常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3. 赔偿金额的裁量逻辑:新司法解释下的综合考量
  • 原协议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公司主张 41 万余元,本质是 “未履行服务期比例 × 房屋总差价”(未履行 2 年 / 约定 5 年,按比例计算)。但该约定未考虑实际损失、市场变化等因素,过于机械。

  • 新司法解释的裁量因素(第十二条核心规则):法院需综合以下 3 点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1. 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房屋优惠差价的实际金额(需扣除王先生已服务 3 年对应的权益)、市场房价波动影响(如房价下跌导致差价缩水);

  1. 当事人过错程度:王先生系 “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无正当理由(如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

  1. 已履行服务年限:王先生已服务 3 年,履行了大部分服务期,应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 调解金额 7 万元的合理性:法院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如房价可能下跌导致公司实际损失减少)、王先生就业实际(赔偿金额需在其承受范围内),促成双方让步,既支持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过度加重劳动者负担,体现 “公平原则” 与 “调解优先” 理念。

4. 无效约定的常见情形
  • 约定 “无论何种原因离职都需全额赔偿”:排除劳动者合法解除权(如公司违法用工时的单方解除权),该条款无效;

  • 特殊待遇属于正常劳动报酬:如将工资拆分 “名义工资 + 补贴”,再约定补贴为特殊待遇绑定服务期,因本质是劳动报酬,约定无效;

  • 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如房屋差价仅 20 万元,约定未履行 1 年赔偿 20 万元,明显过高,法院可依法调低;

  • 未明确特殊待遇具体金额:如仅约定 “提供购房优惠”,未明确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额、计算方式,导致赔偿标准无法确定,约定无效或无法执行。

三、实操指引:企业与员工的应对策略
1. 企业方(某科技公司)的合规与维权方案
  • 协议签订阶段:合规设计《服务绑定协议》

  • 明确核心条款:

  1. 特殊待遇明细:写明待遇性质(如 “低于市场价 XX 万元购买 XX 房屋”)、具体金额、支付 / 兑现方式;

  1. 服务期约定:合理确定服务期(如 5 年,需与待遇价值匹配,避免过长);

  1. 赔偿计算规则:约定 “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 × 特殊待遇总金额” 为基础,同时注明 “最终赔偿金额可结合实际损失、市场变化调整”,预留协商空间;

  1.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避免仲裁前置风险。

  • 证据留存要求:

  • 特殊待遇支出凭证(如房屋市场价评估报告、差价支付凭证);

  • 员工签收确认单(证明员工知晓服务期约定及违约后果);

  • 员工离职原因证明(如辞职申请,证明系无正当理由离职)。

  • 维权阶段:争议解决路径与证据准备

  • 步骤 1:先与员工协商,基于实际损失、已服务年限提出合理赔偿金额,避免直接按协议约定主张过高金额;

  • 步骤 2:协商不成的,无需申请劳动仲裁(大概率不予受理),直接向公司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 步骤 3:证据清单:

  • 核心证据:《服务绑定协议》、特殊待遇支出凭证、员工离职证明;

  • 辅助证据:市场价格波动证据(如房价走势报告)、员工已享受待遇的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

  •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双方协议条款。

2. 员工方(王先生)的应对策略
  • 协议签订阶段:审慎审查核心条款

  • 明确待遇性质:确认是否为 “正常劳动报酬外的特殊待遇”,避免将工资、法定福利误判为特殊待遇;

  • 评估赔偿风险:测算未履行服务期的潜在赔偿金额,结合自身职业规划判断是否接受;

  • 争取弹性条款:如约定 “因家庭重大变故、公司违法用工等情形离职的,可免除或减少赔偿”。

  • 离职与赔偿阶段:降低损失的实操技巧

  • 离职原因举证: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需留存证据,主张 “有正当理由离职”,无需赔偿;

  • 质疑赔偿金额合理性:

  1. 举证公司实际损失低于约定金额(如房价下跌导致差价缩水);

  1. 强调已履行服务年限,要求按比例大幅扣减;

  1. 举证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如收入水平、家庭负担),请求法院调低赔偿;

  • 优先选择调解:调解可灵活协商金额,避免诉讼成本(时间、费用),且履行意愿更强(如本案从 41 万降至 7 万,大幅降低损失)。

3. 争议解决全流程关键节点
  • 劳动仲裁阶段:若企业误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主张 “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大概率不予受理,后续转入诉讼;

  • 诉讼阶段

  • 管辖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如房屋所在地);

  • 举证责任:企业需举证特殊待遇金额、实际损失、协议约定;员工需举证离职正当理由、已履行服务年限、经济承受能力等;

  • 新司法解释适用:2025 年 9 月 1 日后受理的案件,均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法院需综合裁量赔偿金额;

  • 执行阶段:调解协议或判决生效后,员工需按约定支付赔偿,拒不履行的,企业可申请强制执行(查封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员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1. 误区 1:所有服务期约定都需先经劳动仲裁
  • 纠正:专项培训费用的服务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特殊待遇(如优惠购房、现金补贴)的服务期争议,通常不属于劳动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 误区 2: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就必须按约定支付
  • 纠正:特殊待遇服务期的赔偿金额无明确上限,但法院可基于 “实际损失、已服务年限、过错程度” 调低过高约定,如本案 41 万约定金额被调整为 7 万。

3. 误区 3:员工提前离职就必须赔偿全部特殊待遇
  • 纠正:赔偿金额需按 “未履行服务期比例” 分摊,已履行部分对应的特殊待遇权益无需返还。如服务 5 年约定,服务 3 年后离职,仅需赔偿 2/5 对应的损失。

4. 法律风险:企业约定无效的后果
  • 若协议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如排除劳动者合法解除权、赔偿金额过高且无调整空间),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无法主张赔偿,已支付的特殊待遇可能无法追回;

  • 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却拒绝赔偿的,可能面临诉讼风险,需承担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同时影响个人征信。

五、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影响与企业合规建议
1. 对企业的影响
  • 利好:明确特殊待遇服务期的赔偿请求权,为企业留住核心员工、保护自身投入提供法律依据;

  • 约束:赔偿金额需经法院综合裁量,不能仅凭协议约定主张全额赔偿,需举证实际损失。

2. 企业合规建议
  • 区分待遇类型:明确特殊待遇与专项培训、法定福利的边界,避免约定无效;

  • 规范协议条款:按 “待遇明细 + 服务期 + 赔偿规则 + 争议解决” 四要素设计协议,确保约定清晰;

  • 留存损失证据:如特殊待遇的支出凭证、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等,为索赔提供依据;

  • 优先协商调解:避免过度主张赔偿金额,通过调解快速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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