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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纠纷律师在线咨询:闪婚29天后发现妻子隐瞒精神病史,婚姻能撤销吗?

    父母催婚急,媒人牵线忙,短短一个月闪婚成家,本以为是幸福的开端,却不料陷入隐瞒与欺骗的漩涡,婚前未披露的精神病史,让这段仓促的婚姻走向破裂边缘。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原告小刘(男)和被告小张(女)于202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家庭的催促下,婚恋进程飞速推进。认识不久,双方便订婚、办理婚礼,2月14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从相识到领证用了29天的时间。

  因婚前接触时间短,小刘未能察觉到小张的异常。婚后不久,小刘发现小张频繁无故发笑,且无法进行正常语言交流,行为举止异于常人。2025年3月,小刘将小张送至医院就诊,小张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小刘向小张家属追问后才得知,小张婚前早已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调查进一步查明,被告小张早在2023年2月至3月就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24年5月至8月,被告小张再次前往该院接受治疗。

  原告小刘认为,被告小张及其家属在婚恋及结婚期间,始终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事实,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缔结婚姻,此举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小张所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的“有关精神病”范畴,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指的“重大疾病”。

  被告小张在婚前两次住院治疗该疾病,其本人及家属对患病事实明确知晓,却在婚恋及结婚全过程中故意隐瞒,未向原告小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小张在婚后又未按照医嘱吃药治疗,致使其精神病复发。

  婚姻缔结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若被告小张如实披露患病情况,原告小刘可能不会选择与之结婚,被告小张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梳理

1. 基本案情回顾

  • 婚姻缔结:2025 年 1 月原告小刘与被告小张经人介绍相识,29 天内完成订婚、婚礼并登记结婚(闪婚);

  • 关键事实:小张 2023 年、2024 年两次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婚前及婚姻缔结期间未告知小刘;

  • 婚后情况:2025 年 3 月小张因精神疾病复发住院,小刘得知其婚前病史后诉至法院;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精神分裂症属于《民法典》1053 条的 “重大疾病”,小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撤销婚姻。

2. 核心法律争议

  •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是否构成 “重大疾病”?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婚姻需满足哪些要件?

  • 闪婚场景下,“未如实告知” 的认定标准是否更严格?

  • 撤销婚姻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有何区别?

二、

撤销婚姻纠纷律师在线咨询

核心法律规则适用与裁判逻辑

1. 重大疾病的法定认定:精神分裂症的定性依据

  • 法律依据:《民法典》1053 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合《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依法应认定为 “重大疾病”。

  • 本案认定逻辑:法院从三方面确认小张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① 疾病类型: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 “有关精神病” 范畴,具有长期性、复发性、对行为能力有影响的特点;② 治疗情况:两次住院治疗且需长期服药,说明疾病严重且未痊愈;③ 影响程度:婚后无法正常交流、行为异常,直接影响婚姻生活质量与家庭功能,符合 “重大疾病” 对婚姻实质影响的核心特征。

  • 重大疾病的司法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 “重大疾病” 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① 疾病严重程度:达到 “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 的标准,而非轻微疾病;② 疾病持续性:通常为慢性、长期或难以治愈的疾病,而非短期可治愈的急性病;③ 对婚姻的影响:直接影响夫妻共同生活、生育能力或导致另一方人身、财产风险(如传染性疾病)。反之,如感冒、轻微胃炎等短期疾病,不构成 “重大疾病”。

2. 撤销婚姻的四大构成要件

  • 依据《民法典》1053 条及最高法裁判规则,撤销婚姻需同时满足:

  1. 一方患有法定重大疾病(本案小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1. 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知晓患病事实(小张 2023 年首次住院,婚前明确知情);

  1. 患病一方未向另一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小张及家属全程隐瞒,未披露任何病史);

  1. 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小刘 2025 年 3 月知晓,及时起诉未超除斥期间)。

  •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小张婚前确诊且知晓病情,故意隐瞒导致小刘作出错误结婚意思表示,小刘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于法有据。

  • 与类似案例的区分:若小张婚前告知病情,小刘仍自愿结婚,则无权主张撤销;若小张婚后才患病,或婚前患病但已痊愈且无复发风险,也不符合撤销条件。

3. 闪婚场景对案件的影响:过错认定与意思表示真实性

  • 闪婚(29 天领证)的核心影响在于 “双方了解程度低”,导致:① 小刘更难察觉小张的疾病异常,隐瞒行为更易成功;② 小张的隐瞒对小刘意思表示的误导性更强 —— 若双方长期相处,小刘可能通过日常行为发现异常,而闪婚中无充分了解机会,其结婚意思表示完全基于小张的隐瞒。

  • 司法裁判倾向:闪婚场景下,法院对 “未如实告知” 的过错认定更严格,因短时间内双方难以通过自主观察获知重大疾病,患病一方的如实告知义务更突出。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 “婚姻缔结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闪婚中隐瞒重大疾病,直接剥夺了小刘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过错程度更重。

  • 风险提示:闪婚虽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因了解不足,更易出现隐瞒重大疾病、财产状况等纠纷,需谨慎对待。

4. 撤销婚姻与离婚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本案(撤销婚姻)

普通离婚

法律后果差异

法律性质

婚姻自始无效(视为未结婚)

婚姻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

撤销后双方恢复未婚状态,离婚后为离异

构成要件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撤销无需证明感情破裂,仅需证明隐瞒事实

权利行使

受 1 年除斥期间限制(知道撤销事由起)

无除斥期间,可随时起诉

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逾期丧失权利

财产处理

按同居关系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小刘)

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均等分割为原则

撤销婚姻中,过错方(小张)可能少分财产

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小刘)可主张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仅特定情形(如家暴、重婚)可主张损害赔偿

撤销婚姻的损害赔偿门槛更低,因隐瞒本身构成过错

三、实操指引:不同主体的应对策略

1. 无过错方(小刘方)的维权实操

  • 证据收集核心

  • 疾病相关证据:小张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记录(证明婚前患病、疾病类型为重大疾病);

  • 隐瞒事实证据:与小张及家属的沟通记录(如追问病史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如媒人、亲友证明小张未告知病情);

  • 自身损害证据:因婚姻撤销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证明(如心理咨询记录、医院开具的精神状态证明);

  • 时间证据:结婚证(证明结婚时间)、知晓病史的时间节点证据(如住院通知书、沟通记录),证明未超 1 年除斥期间。

  • 维权途径与诉求

  • 诉讼维权:向被告住所地(小张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诉求明确为 “撤销与小张的婚姻关系”,同时可主张:① 按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如彩礼、嫁妆);② 要求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隐瞒导致的身心伤害);

  • 证据提交:重点提交小张婚前住院病历(关键证据)、隐瞒事实的沟通记录,确保 “婚前患病 + 隐瞒 + 未超除斥期间” 的证据链完整;

  • 执行要点:判决生效后,及时办理户口、婚姻状态变更(恢复未婚),避免影响后续婚恋。

2. 过错方(小张方)的应对实操

  • 证据准备与抗辩策略

  • 证据准备:自身疾病治疗情况(如已痊愈、无复发风险的医疗证明)、与小刘的沟通记录(如是否曾间接提及病情)、经济状况证明(用于财产分割与赔偿);

  • 抗辩要点:① 若能证明已告知病情(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可主张小刘无权撤销;② 若疾病已痊愈且无复发风险,可主张不构成 “重大疾病”;③ 举证小刘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可能有疾病仍结婚),但本案中难度较大;

  • 和解方案:主动与小刘协商,如返还彩礼、赔偿部分损失,争取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诉讼对个人声誉的影响;若和解,需明确约定 “撤销婚姻” 的核心诉求,避免后续争议。

3. 关键程序与证据固定技巧

  • 除斥期间的把握:撤销婚姻的 1 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从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本案为 2025 年 3 月小刘得知病史时)起算,不可中止、中断,逾期未起诉则丧失撤销权,仅能通过离婚解除关系。

  • 证据固定重点

  • 病历证据:需获取小张婚前完整住院病历(盖医院公章),明确诊断时间、疾病类型、治疗情况,是认定 “婚前患病” 的核心;

  • 隐瞒事实证据:通过录音、聊天记录固定小张或其家属承认 “婚前未告知病情” 的陈述,增强说服力;

  • 损害证据:留存因照顾小张产生的医疗费票据、心理咨询费用凭证,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 管辖法院:撤销婚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小张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小张下落不明,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特殊情形的应对策略

  • 若小刘超 1 年除斥期间起诉:无法主张撤销婚姻,仅能起诉离婚,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小张疾病导致无法共同生活);

  • 若小张主张 “疾病已痊愈”:需提交近期医疗检查报告、医生证言,证明无复发风险,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 “重大疾病”;

  • 若双方已生育子女:撤销婚姻后,子女仍适用亲子关系相关规定,小刘需承担抚养义务(如子女由小张抚养,小刘需支付抚养费),但可基于小张的隐瞒过错,主张减少抚养费或要求赔偿。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1. 误区 1:只要隐瞒疾病就能撤销婚姻

  • 纠正:仅隐瞒 “法定重大疾病” 可撤销,轻微疾病(如鼻炎、轻微皮肤病)不构成撤销事由;且需是婚前患病、婚前知晓、未告知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2. 误区 2:撤销婚姻的 1 年期限可以延长

  • 纠正:1 年为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可因任何理由中止、中断或延长,逾期未行使权利则永久丧失,需特别注意时间节点。

3. 误区 3:撤销婚姻后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纠正:撤销婚姻后,双方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是按 “各自所有、合理分配” 原则,同时照顾无过错方(如小刘可多分财产)。

4. 法律风险:隐瞒重大疾病的赔偿责任

  • 小张的隐瞒行为不仅导致婚姻被撤销,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小刘为治疗小张疾病支付的医疗费、因婚姻撤销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小刘因隐瞒行为遭受其他损失(如名誉损失),也可主张赔偿。

五、风险预防:婚前重大疾病的法律建议

  • 对有意结婚的个人:

  • 重视婚前体检:通过正规体检排查重大疾病,尤其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避免婚后发现纠纷;

  • 主动沟通与核实:即使闪婚,也需就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核心问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体检报告;

  • 保留沟通证据:若对方告知重大疾病,需留存书面记录(如聊天记录),明确自身是否自愿结婚,避免后续争议。

  • 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

  •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婚前主动向对方披露病情,包括疾病类型、治疗情况、复发风险等,保障对方知情权;

  • 留存告知证据:告知时通过书面形式(如信件、微信聊天),并保留对方知情同意的证据,避免后续被主张撤销婚姻;

  • 及时治疗疾病:积极治疗控制病情,降低婚姻存续期间的风险,维护婚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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