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系前男女朋友。2024年11月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借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被告李某到期未还,故原告田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催讨借款。此后,被告仅偿还本金0.25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
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被告辩称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使用,吵架时原告说要保障其权益,被告才出具的借条,不存在借款。
原告则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提供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佐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成年人,对出具借条的后果应具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仍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该承担起所作意思表示的相应后果。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关于被告剩余应偿还借款数额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给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1万元,被告偿还本金0.25万元,剩余0.75万元未偿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其偿还0.7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案涉借条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现原告诉请自202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息0.1%的标准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核心证据体系搭建
基础借贷证据:核查借条内容的完整性(确认是否包含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用途等关键要素),补充借条出具时的背景记录(如双方沟通借款的聊天记录),避免因借条形式瑕疵影响效力;
款项交付证据:整理银行电子回单,标注转账时间、金额与备注(若有 “借款” 标注需重点突出),若存在现金交付,指导田某补充证人证言(如在场朋友的书面证明)或双方提及现金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
催讨与还款证据:汇总微信催讨记录(明确催讨时间、金额主张)、李某偿还 0.25 万元本金的转账凭证,形成 “出借 - 催讨 - 部分还款” 的完整证据闭环,反驳李某 “非借款” 的抗辩。
诉求与赔偿金额精准核算
本金部分:核算剩余未还金额(1 万元 - 0.25 万元 = 0.75 万元),确保诉讼请求中本金金额准确无误;
利息部分:结合借条约定的 “月利息 0.1%”,计算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确认该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利率约定不当导致利息主张不被支持;
其他费用:若田某为维权支出律师费、诉讼费等,根据借条约定或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可主张由李某承担,明确全部诉求范围。
借贷关系合法性论证
法律认知层面:强调李某作为成年人,对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具有充分认知,自愿出具借条即代表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若无相反证据,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证据对比层面:将借条、银行回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指出李某抗辩无任何书面证据支持(如无共同消费凭证、无双方约定 “款项为共同使用” 的记录),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反驳其抗辩不成立;
交易习惯层面:结合民间借贷常见模式,说明 “出具借条 + 银行转账” 是典型的借贷行为,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无书面凭证、无明确还款约定特征不符,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
利息主张的法律依据强化
举证借条中利息条款的完整性(如条款与其他内容字体、笔迹一致,无涂改痕迹),或提供双方协商利息的微信记录,证明利息约定的真实性;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月利率 0.1%(年利率 1.2%)远低于法定上限(LPR 的 4 倍,2024 年通常在 14%-15% 左右),符合法律规定,应全额支持。
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准备
收集李某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车辆、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提交给法院执行部门;
申请法院对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 / 飞机),若李某有转移财产迹象,申请财产保全,确保执行顺利推进。
后续款项追讨跟进
反驳借贷关系的证据挖掘
共同消费证据:整理 2024 年 11 月前后的共同消费记录(如情侣餐账单、购物付款凭证、旅游费用支付记录),证明案涉 1 万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非李某个人借款;
借条出具背景证据:收集双方吵架时的聊天记录、录音或证人证言,证明借条是在情绪激动、受胁迫或误解情况下出具,并非真实借贷意思表示;
款项性质补充证据:如双方此前存在 “无借条的资金往来”“恋爱期间互相赠与习惯” 等记录,佐证案涉款项可能为赠与或共同支出,而非借款。
利息与还款金额的合理性审查
本金部分:确认已偿还的 0.25 万元是否被田某正确抵扣,若存在其他还款记录(如现金还款、代付费用抵扣),收集相关证据(如收条、代付凭证),主张扣减相应本金;
利息部分:审查借条中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如 “月利息 0.1%” 是否有歧义)、约定时间是否在借款之后,若存在约定不明或事后添加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 680 条主张 “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减少利息支出。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突破
借条质证:若借条存在笔迹不一致、无落款日期、内容涂改等问题,申请笔迹鉴定或主张借条形式不合法,降低其证明力;
转账凭证质证:若银行回单未标注 “借款”,主张款项可能为赠与、代付或其他经济往来,与借贷无关;
微信聊天记录质证:指出聊天记录中无明确 “借款” 表述,或存在田某认可 “款项为共同使用” 的内容,削弱借贷关系的关联性。
抗辩主张的法律支撑
利息减免:若利息约定存在瑕疵(如约定不明),引用司法解释主张不支付利息,或申请法院调低利率;
本金扣减:提交其他还款证据,主张已偿还金额超过 0.25 万元,要求重新核算剩余本金;
责任分担:若款项确有部分用于共同消费,主张按消费比例分担,减少李某的还款责任。
上诉可能性评估与操作
履行方案制定
与田某协商分期还款,签订还款协议,避免因一次性还款压力导致逾期;
若李某暂无还款能力,指导其向法院申请延期履行或和解,减少逾期罚息、违约金等额外支出。
法律风险预警
证据合规指导
协商与诉讼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