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小美(化名)系某短视频的用户,小黑(化名)系某短视频的主播。2024年,小美通过该短视频平台认识了小黑,频繁为小黑打赏、刷礼物,金额近百万。二人往来日渐密切,并发展到线下见面。小美的丈夫小帅(化名)发现了小美的打赏行为后,认为小美的打赏行为系基于与小黑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且小美处分的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遂将小黑、某短视频平台一并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返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黑与小美的聊天记录,小黑明知小美系已婚,但仍私下添加小美微信,与小美保持频繁、暧昧的沟通联系,发送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甚至发展到线下见面来往。简言之,在双方建立一对一联系并持续互动后,二人虽未实质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二人的关系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的正常互动关系。 小美在短视频平台给小黑打赏的行为,并非单纯欣赏小黑的直播表演,而是出于维持、发展二人私下的暧昧情感关系所进行的赠与行为,该行为有违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小黑应当返还款项。 至于某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返还款项。小美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小美作为成年人,该短视频平台对其观看直播并充值打赏的过程,进行必要风险提示,其理应知晓充值打赏的后果,并且小美与小黑之间的沟通联系,并未存在明显色情等违规内容,平台无论在技术还是人力成本方面,均难以就注册用户充值或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实质性的审查和判断,因此,认定平台并无过错,无需返还款项。 法院综合考虑短视频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小黑实际取得的财产等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核心证据体系搭建
身份与关系证据:收集小帅与小美的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及共同财产存续期间)、小美与小黑的短视频平台关注 / 互动记录(证明二人相识渠道);
暧昧关系证据:调取小美与小黑的微信聊天记录(重点筛选带有暧昧表述、特殊含义红包记录的内容,如 “520”“1314” 元红包)、线下见面证据(如酒店入住记录、同行照片、证人证言),结合小黑 “明知小美已婚仍保持密切联系” 的事实,证明二人关系突破正常主播与粉丝界限;
打赏与财产证据:整理小美在短视频平台的充值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 / 微信支付凭证)、打赏明细(平台后台数据截图,需标注打赏时间、金额、对应直播场次)、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如打赏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小帅与小美婚后收入混同的证据),核算近百万打赏总额,明确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的事实。
诉求与法律依据明确
核心诉求:主张小美对小黑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黑返还近百万打赏款项;
平台责任主张:初步分析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如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明知二人违规互动却未干预),若存在过错,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律支撑:引用《民法典》第 153 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1062 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论证 “小美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为诉讼主张奠定法律基础。
赠与行为无效的核心论证
打赏目的反驳:结合聊天记录与线下互动证据,指出打赏并非 “单纯欣赏直播表演”,而是为维持暧昧关系,如打赏集中在二人私下沟通密切的时段、打赏金额与直播内容质量无直接关联,证明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
共同财产处分抗辩:强调小美未经小帅同意,擅自处分近百万夫妻共同财产,超出 “日常生活需要” 范畴,根据《民法典》第 1060 条,该处分行为对小帅不发生效力,小黑作为 “明知小美已婚仍接受大额打赏” 的一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应返还财产。
平台责任的精准认定与主张
风险提示审查:核查平台是否在小美充值、打赏时进行必要提示(如 “大额消费请谨慎,建议与家人协商”),若提示流于形式或未明确大额打赏风险,可主张平台未履行基本告知义务;
违规互动监管:若小美与小黑的聊天记录存在明显暧昧、低俗内容,且平台具备技术监测能力却未及时发现并干预,可依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主张平台未履行内容监管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收益分配关联:结合法院 “考虑平台收益分配比例” 的裁判思路,若平台从近百万打赏中获取高额分成,可主张其与小黑构成利益共同体,应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返还责任。
款项返还的执行推进
财产线索收集:调查小黑的财产状况(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平台未结算的收益),提交给法院执行部门;
平台协助执行:申请法院向短视频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平台冻结小黑在平台的账户余额、未提现收益,直接划扣至小帅账户,确保款项顺利返还。
后续财产保护指导
反驳 “赠与行为无效” 的证据挖掘
直播服务证据:整理小美打赏对应的直播内容(如直播回放、粉丝互动记录),证明打赏与直播服务质量相关,如小美打赏集中在小黑表演才艺、解答问题的场次,体现 “基于服务的消费” 属性;
关系性质证据:收集与小美的聊天记录,筛选无暧昧表述的内容,反驳 “突破正常互动” 的认定,如聊天多围绕直播话题、无特殊含义红包、线下见面系多人同行且无亲密行为;
主观认知证据:若小黑能证明 “最初不知小美已婚”(如小美隐瞒婚姻状况),提交相关证据(如小美未提及配偶、社交账号无婚姻相关信息),主张 “接受打赏时无过错,不构成恶意接受赠与”。
返还金额的合理性审查
金额核减:区分 “小美个人财产打赏” 与 “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若部分打赏款项来源于小美婚前财产或个人专属收入(如婚前存款、个人奖金),收集相关证据(如婚前账户流水、收入证明),主张该部分无需返还;
平台分成扣减:结合法院 “考虑平台收益分配比例” 的裁判逻辑,提交与平台的收益分成协议、已缴纳税款凭证,主张应按 “小黑实际取得金额”(扣除平台分成、税款后)返还,而非全额返还近百万。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突破
聊天记录质证:若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剪辑篡改,申请法院核查原始记录,或指出暧昧表述系玩笑、误解,无实际含义;
打赏证据质证:若小帅提交的打赏明细不完整(如遗漏小美因其他直播服务的打赏),主张无法区分 “基于暧昧关系的打赏” 与 “基于服务的打赏”,应按比例核减返还金额;
共同财产质证:若小帅无法证明打赏款项全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小美有独立收入账户且打赏款项从中支出,主张该部分不涉及共同财产侵害。
法律适用的抗辩主张
公序良俗抗辩:主张 “主播与粉丝的正常互动 + 合理打赏” 不违背公序良俗,仅个别暧昧行为不代表整体赠与行为无效,应部分认定有效;
过错比例分担:若小美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主动发起暧昧沟通等过错,主张小美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黑仅需返还部分款项;
诉讼时效抗辩:若部分打赏行为已超过 3 年诉讼时效(从小帅知道或应当知道打赏行为之日起算),主张该部分款项无需返还。
上诉可能性评估与操作
履行方案制定
与小帅协商分期返还,签订还款协议,避免因一次性返还压力导致逾期;
与短视频平台沟通,申请从未来收益中分期划扣款项,确保履行能力,同时减少对个人生活的影响。
平台无过错的证据梳理
风险提示证据:提供小美充值、打赏时的系统提示记录(如弹窗提示 “大额消费请确认,理性消费”)、用户注册时的服务协议(含 “用户应妥善管理账户及财产,不得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的条款),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内容监管证据:提交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说明(如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核流程)、小美与小黑的聊天 / 互动记录审核结果(证明无明显色情、违规内容),主张平台已尽到合理监管义务;
技术与成本说明:提供平台用户规模、直播场次数据,说明 “对所有用户的打赏行为是否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技术与人力成本上不具备可行性,符合行业惯例。
责任边界的法律论证
合同关系论证:强调平台与小美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仅提供直播服务与技术支持,小美打赏系自主消费行为,平台无义务审查其财产来源与处分权限;
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民法典》第 1198 条(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主张平台承担责任需以 “存在过错” 为前提,若平台已履行基本义务,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行业惯例参考:引用类似案例(如其他法院判决 “平台对用户打赏的财产来源无审查义务”),论证平台的抗辩主张符合司法实践。
对原告主张的针对性反驳
审查义务否定:指出 “审查用户打赏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超出平台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平台无法知晓用户的婚姻状况、财产归属,要求其进行此类审查不符合现实;
因果关系切断:主张小美与小黑的暧昧关系、赠与行为系二人私下行为,与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平台未诱导或干预该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收益分配抗辩:若小帅以 “平台获取打赏分成” 为由主张责任,律师会说明分成是平台提供服务的合理报酬,与赠与行为的效力无关,且平台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应因正常经营收益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适用的精准引用
合规机制完善
强化风险提示:在大额充值(如单次超 1 万元)、频繁打赏时增加更明确的提示(如 “请确认款项来源合法,未经家人同意的大额消费可能引发纠纷”);
建立异常行为监测:针对 “同一用户向单一主播短期内大额打赏” 的异常行为,增加后台监测与提醒功能,必要时联系用户确认,降低法律风险。
纠纷应对预案制定
证据合规指导
司法实践适配
协商与诉讼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