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在线咨询:我和我前夫是办婚礼没有领证,现在被他起诉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立案了,我两办婚礼前共同出资的有车和房,两个人一块打理的有一家公司,现在他把我从公司踢出来了,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把车和房过户别人名下,算不算恶意转移,到时候会被追回吗?怎么做能合法转让,我现在就是拖着也不想给他。没有共同买房协议>
时间节点敏感:在法院已立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后转让财产,直接推定具有 “逃避分割” 的主观恶意。参考类似案例,诉讼期间转移共有财产的,法院 100% 认定为恶意。
财产性质明确:车房属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即使无书面协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4 条,仍属按份共有财产,你仅享有部分份额,无权单独处分全部财产。
转让行为异常:若受让人是亲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如 10 万元车辆仅卖 1 万元)、未实际支付款项,会进一步印证恶意。
财产返还:你前夫可向法院主张转让行为无效,要求受让人返还车房,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 311 条(善意取得制度)直接追回财产。
分割惩罚:因存在恶意转移过错,法院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会对你少分或不分。例如原本你应得车房 50% 份额,可能被降至 20% 以下。
额外赔偿:若转让造成财产损失(如低价转让差额),你需向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出资凭证:
购房 / 购车时的银行转账流水(标注 “购房款”“购车款”)、POS 机刷卡记录、现金存款凭证;
若从父母处借款出资,需提供父母的转账记录 + 书面证言(说明款项用于共同购房 / 车)。
共同占有使用证据:
车房的日常维护记录(如你支付物业费、油费的凭证)、装修合同(双方签字)、邻居 / 物业的证言(证明共同居住 / 使用);
公司经营与财产关联证据(如用车接送客户、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
能证明出资比例的(如你出资 60%、对方 40%),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无法证明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共有(各 50%)。
方案一:诉讼中达成分割协议后转让
与对方协商:明确你对车房享有的份额(如 50%),约定 “你以市场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对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签署书面《财产分割协议》;
司法确认:将协议提交法院,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凭调解书办理部分份额转让登记(需登记部门支持按份转让)。
方案二:按 “善意取得” 规则转让全部财产(风险较高,需严格满足 3 个条件)
受让人善意:受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 “不知财产为共有且已涉诉讼”(如查看房屋无查封记录、询问你是否有权单独处分时你未如实告知);
价格合理:转让价不低于市场价的 70%(需提供房产评估报告、同小区成交记录佐证);
完成登记 / 交付:车辆已过户、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且款项已全额支付至你的账户。
积极应诉: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到庭,提交你收集的出资证据,反驳对方 “独自出资” 的主张;
申请财产保全:若发现对方有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公司账户、冻结股权,防止自己的经营收益受损;
主张公司分割:针对 “被踢出公司”,可同时主张分割公司股权 / 收益,提交你参与经营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客户沟通记录),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4 条要求分割共同经营收益。
绝对不能做的行为:
伪造 “婚前个人财产证明”(如补签虚假的《婚前财产协议》);
以 “赠与”“抵债” 名义无偿转让给亲友;
隐瞒转让事实(如过户后将车辆藏匿)。
需立即停止的操作:
若已与他人协商转让,立即中止交易,待份额明确后再推进;
避免删除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可能涉及出资、财产归属的沟通)。
关键时间节点把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