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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等与李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 (2022)京03民终14932号

发布日期 2022-12-2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4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62年6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某、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李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某、李某1,被上诉人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被上诉人李某3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某、李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某、李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李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苏某、李某1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韵可

书 记 员  王 艳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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