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老人在晚年不同时间段的不同经历,很可能做出不同的遗产处置决定,尤其是多子女的家庭。而子女在老人晚年时的关心程度,也很容易影响老人的遗嘱内容。那么,老人在生前留下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到底以哪一份为准呢?
被继承人刘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一女,分别为刘某1、刘某2、刘某3。二人婚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有两套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2年4月,刘某、李某在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其精神状态良好、思维正常、言语表达正常的情况下,于某公证处分别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主要内容如下:我名下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院101及北京市西城区1号院901,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们夫妻去世后,自愿将101号房产的45%份额遗留给女儿刘某3继承,55%遗留给儿子刘某1继承;901号房产遗留给刘某1继承。
同年8月,刘某、李某再次前往公证处,撤销4月分立下的公证遗嘱,并重新立下遗嘱。其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将101号房中18%的份额遗留给女儿刘某3继承,82%的份额由儿子刘某1继承。901号房由儿子刘某1继承;二人在录音视频中表示,未给二儿子刘某2留房产份额是因为刘某2经济状况很好,将来会在金钱方面给予相应补偿。
1、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101号房屋由刘某1继承所有;
2、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901号房屋由刘某1和刘某3共同所有,其中刘某1享有82%的产权份额,刘某3享有18%产权份额。
在订立了两份遗嘱的情况下,首先需要确认的是遗嘱效力问题。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三是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四是遗嘱当中处置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五是遗嘱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其次,在确认两份公证遗嘱都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以先后顺序确定效力;立有数份公立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2、60余万存款未写进遗嘱,怎么继承?
因被继承人刘某、李某对于银行存款,并没有留下遗嘱,且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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