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关甲于1977年与前妻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关丙。2009年3月19日,关甲与前妻离婚,后未再婚。2009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关甲因患多发性脑梗塞入院治疗,后又因患糖尿病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均是其妹妹关乙护理。关甲出院后仍然行动不便,一直是关乙为其送饭、洗刷、搀扶走路散步等进行日常照料。
2012年1月5日,被继承人关甲死亡,名下遗有私产房屋一处。关丙诉请继承该房屋
【案件焦点】
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其他人能否参与继承。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关丙作为关甲唯一的女儿,也是关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关丙应享有独自继承关甲全部遗产的权利,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关乙是无权继承的,但因关丙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助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导致其继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关丙在其父关甲两次患病住院期间不仅不关心照料,还几次到医院进行恶语攻击;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闻不问。关丙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从常理看,其有赡养扶助父亲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子女的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对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予以少分,对此法院酌情分配给其60%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关乙作为妹妹虽不是关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关甲患病期间,对其悉心照料,抚养较多,故法院酌情分给关乙40%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