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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能否作为离婚分财产增加份额的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0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某,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裴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7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理由为:(一)张某婚内存在家暴行为,我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二审法院以(2013)西民初字第01302号案件中已经处理过为由不予调取。(二)财产分配比例不当,张某婚内存在转移财产、吸毒、嫖娼等诸多不当行为,仅多判给我10%份额,不公平。(三)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应以照顾我的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并且我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裴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系裴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裴某与张某共同所有。裴某以张某存在婚内恶意转移财产、吸毒及嫖娼的行为为由,主张享有涉案债权80%的份额,但裴某并未就张某存在婚内转移股权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亦未就张某婚内存在嫖娼行为提供基础证据;而对于张某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的事实,并不构成裴某要求多分涉案债权的充分理由。一、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张某未经裴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的事实,参考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定1100万元债权裴某享有60%的份额、张某享有40%的份额,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不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故对裴某主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吸毒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应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意见,一、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裴某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本案法院必须调取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未予调取,亦无不当。裴某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裴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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