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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应诉,财产分割法院调解案例一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 199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1998 年7月13 日生育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自2019 年4 月15 日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告提起了两次离婚诉讼,现在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足见双方夫妻感情以产能破裂、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号楼1单元6层1-601房(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XX号)归被告叶某所有;


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号3 号楼2单元2205 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号1归被告叶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叶某承担:


四、湖北省A局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武汉市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取得该集资建房房屋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赠与给婚生子儿子;


五、鄂XX 标致牌轿车归被告叶某所有,原告王某于2023 年6月30日前配合被告叶某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原告王某承担;


六、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各自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公积金、股票、基金、债权及债务归各自所有、各自承担:


七、案件受理费、财产分割费共计 20100 元由原告王某承担10100 元,被告叶某承担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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