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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网友咨询: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能不能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律师解答:


  具备一定条件的可视为要约,即属于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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