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层面:经济控制属于家暴的法定类型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42 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虽未直接定义 “经济控制”,但第 1057 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为否定经济控制提供了原则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将 “经济控制” 列为家暴四大类型之一,定义为 “加害人通过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目的”。
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直接将 “经济控制” 纳入家暴定义,列举 “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 等具体情形。
《反家庭暴力法》的兜底解释
该法第 2 条虽未明确列举经济控制,但将家暴定义为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 “等” 字为司法实践预留解释空间。司法界普遍认为,通过经济控制造成精神压抑的,属于 “精神侵害” 范畴,应认定为家暴。
二、认定关键:3 个核心判断标准
是否存在 “控制意图”
家暴中的经济控制本质是 “以钱为武器” 的支配行为,而非合理的家庭财务管理。若支付 500 元生活费是一方单方面强制决定,禁止对方接触共同财产、限制其工作或收入支配权,且无协商余地,则构成控制意图。反之,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如一方主动选择低消费生活),则不涉及家暴。
是否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500 元的合理性需结合地区消费水平判断:
以杭州为例,2017 年上半年月均消费已达 3195 元,500 元远低于正常生活所需,会导致受害人社会交往受限、经济依附增强,进而引发精神压抑;
即使在低消费地区,若 500 元不足以覆盖饮食、交通、基本社交等必要开支,且受害人因经济匮乏无法正常工作、学习,也可能构成侵害。
是否造成精神或人身依附后果
经济控制的核心危害是摧毁受害人的独立人格。若 500 元生活费导致受害人:① 被迫放弃社交、工作机会;② 产生自卑、恐惧、无价值感等心理问题;③ 完全依附于支付方,失去自主决策能力,则符合家暴中 “精神侵害” 的构成要件。
三、实践场景:不同情况的区分认定
四、维权提示:遭遇经济控制如何举证
保留关键证据:生活费支付记录、双方沟通记录(如对方明确限制消费的聊天记录)、家庭共同财产证明、自身消费凭证(证明 500 元不足以维持生活)、心理诊断报告(证明精神损害)。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经济控制伴随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对方停止控制行为、保障基本生活开支。
寻求相关机构帮助:向妇联、居委会申请调解,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济控制虽不直接构成治安处罚,但可作为家暴证据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