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家庭冷暴力作为精神暴力的核心表现形式,虽未被法条直接列举,但司法实践中已明确将其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本质特征:冷暴力的核心是 “精神压迫与控制”,通过非暴力手段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情感联结,而非直接身体伤害。其本质是加害人通过 “精神孤立、情感漠视、行为冷遇” 等方式,达到控制家庭成员的目的。
与身体暴力的区别:
身体暴力:有形伤害(殴打、捆绑等),证据易留存;
冷暴力:无形伤害(漠视、孤立、恐吓等),伤害集中于心理层面,证据收集难度大,但危害程度不亚于身体暴力(可能导致受害人抑郁、自杀等极端后果)。
情感漠视与孤立:长期拒绝沟通、刻意疏远,对受害人的衣食住行、情感需求视而不见(如分房睡、长期不说话、无视受害人的求助);
言语冷暴力:经常性谩骂、讽刺、贬低,或通过暗示、威胁等方式进行精神打压(如 “你一无是处”“离了你我能过得更好”“你敢离婚就让你身败名裂”);
经济控制与限制:前文提及的 “不合理限制生活费” 属于冷暴力延伸,此外还包括禁止受害人工作、控制共同财产、剥夺消费自主权等,通过经济依附强化精神控制;
社交隔离:阻止受害人与亲友往来、限制其外出、监控手机 / 社交账号,切断其社会支持体系,让受害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长期精神折磨:故意制造家庭矛盾、歪曲事实抹黑受害人、在子女面前贬低受害人,或通过 “冷处理” 重大家庭事务(如患病不照顾、遇事不协商)施加精神压力。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 1091 条,实施家庭暴力(含冷暴力)是法定离婚事由,受害人可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根据伤害程度、加害人过错、当地经济水平确定,通常为 5000 元 - 5 万元,严重案例可达 10 万元以上);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 1087 条,照顾无过错方(受害人)权益,适当多分财产。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3 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加害人停止冷暴力行为(如禁止辱骂、禁止经济控制、禁止跟踪监控);
若加害人违反保护令,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如导致受害人重伤、自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女抚养权倾斜:
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时,会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抚养请求(《民法典》第 1084 条),因加害人的冷暴力行为可能对子女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不适合作为抚养权人。
书面 / 电子证据:
聊天记录(微信、短信、邮件):保存加害人的谩骂、威胁、拒绝沟通的记录(如 “别跟我说话”“你不配花我的钱”);
书面材料:加害人出具的保证书、忏悔书,或受害人的日记、备忘录(记录冷暴力发生时间、具体行为及自身感受);
录音录像:在公共区域(如客厅)录制的加害人辱骂、漠视的片段(注意不侵犯隐私,私密空间录制需谨慎)。
证人证言:
亲友、邻居的证言(证明长期观察到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冷漠、加害人有辱骂行为);
子女的证言(若子女已具备认知能力,可证明家庭氛围压抑、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冷遇)。
专业鉴定 / 诊断证据:
心理评估报告:由正规医院心理科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受害人存在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且与加害人的冷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就医记录:受害人因心理压力导致的身体不适(如失眠、高血压、抑郁症)的就医病历、缴费凭证,间接佐证冷暴力的危害。
其他辅助证据:
社交隔离证据:如亲友的证言(证明加害人阻止其与受害人往来)、出行记录(证明受害人被限制外出);
经济控制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加害人截留共同财产)、消费凭证(证明受害人的合理消费被限制)。
家庭冷暴力没有身体伤害,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吗?
长期分房睡、不说话,算冷暴力吗?
冷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遭遇冷暴力,不想离婚只想制止行为,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第 23 条(精神暴力纳入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民法典》第 1091 条(家暴作为离婚过错赔偿事由)、第 1087 条(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第 1084 条(子女抚养权倾斜);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冷暴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规则、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