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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六条注意事项

  一、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故订立遗嘱宜早不宜迟。在遗嘱人出现卧病在床或者年老体衰等情形下,为了防止事后继承人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遗嘱人可通过视频、邀请见证人见证等方式辅助佐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形式要规范

  遗嘱人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不要因为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见证人选任很重要

  遗嘱见证人是受遗嘱人的委托,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中,需要正确选择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建议遗嘱人选择律师、公证人员等专业人士作为见证人。

  四、遗嘱人本人签字是关键

  遗嘱人必须本人签字,为了防止日后非遗嘱继承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又无法通过鉴定程序来认定签字的真实性,遗嘱人最好是在签订遗嘱时使用录音录像,辅助佐证遗嘱的真实性,以防日后纠纷的产生。

  五、妥善保存遗嘱

  遗嘱的保管有多重方式,包括自行保管、委托保管等。遗嘱人应有意识地做到使继承人了解有遗嘱的存在,但又不过早向继承人揭露遗嘱的内容,以避免在遗嘱生效之前,即发生继承人因对遗嘱当中的遗产处分不满,而与其他继承人、甚至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的现象出现。同时,为了对遗嘱进行妥善保管,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保管遗嘱。

  六、为特殊继承人预留份额

  立遗嘱时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份额。如未保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同时,还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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