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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有哪些难点?

  一、继承人众多,当事人易遗漏

  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众多,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容易遗漏继承人,主要包括长期与亲人分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久居国外的和失踪的继承人。法院在审理时,需审查继承人的范围,并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当事人矛盾尖锐,庭审秩序难把控

  双方当事人多为近亲属关系,但矛盾较为尖锐,双方所持主张都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诉辩理由夹杂多年的利益纠葛,怒气大、矛盾深、庭审过程较为激烈,中途退庭、相互辱骂、哄闹法庭,甚至双方大打出手时有发生。一方当事人往往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不认可,理由主要集中在遗嘱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对遗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三、遗嘱形式不规范,无效遗嘱认定多

  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遗嘱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即便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但对方当事人多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由于遗嘱人已经死亡或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等原因,给审判增加了难度。

  四、遗嘱真实性遭异议,鉴定成功率低

  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真实性往往遭到异议,此时一般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上遗嘱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这就导致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申请鉴定概率高,但遗嘱人笔迹不清、年代久远字迹退色、遗嘱破损或者有效的鉴定样本难以获取等原因,鉴定成功的概率较低。

  五、新类型遗嘱名目繁多,遗嘱效力难认定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录像机等设备日益普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共同遗嘱等其他名目繁多的新型遗嘱。因目前我国法律对新类型遗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新型遗嘱效力认定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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