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兄弟姐妹之间在签订对老人的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这时,作为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这么被人为地免除了。这…真的合法吗?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张某与丈夫丁某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丁一,次子丁二,小女儿丁三。
1985年4月25日,丁某与长子、次子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长子丁一扶养母亲,次子丁二扶养父亲。
2010年,丁某因病去世,次子丁二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一直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随次子丁二生活,长子丁一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如有生病,产生的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但长子丁一称,自己一直以来都在按协议约定赡养母亲,不同意母亲随丁二生活。次子丁二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丁一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又需要继续赡养母亲的责任,大哥丁一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赡养母亲。小女儿丁三则称,自己已经出嫁,且赡养协议里并没有写明自己需要承担的赡养责任,自己不需要向母亲支付赡养费,更不需要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长子丁一和次子丁二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丁二、小女儿丁三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的退休金,并愿意由次子丁二照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丁二生活,长子丁一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丁一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丁二、小女儿丁三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子女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有效吗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因此,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他们之间是可以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的,这种约定本身并不违法,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就无法免除赡养义务了。
争议焦点二:嫁出去的女儿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论女儿是否出嫁,女儿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本案中赡养协议虽然免除了女儿丁三的赡养义务,但该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丁三依然需要承担对母亲的赡养责任。
另外,本案赡养协议中约定“免除次子丁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也属于约定免除丁二对母亲承担法定义务的情形,该约定条款也无效。即使丁二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母亲又提出赡养要求的,丁二是需要继续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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