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胡xxx。
委托代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xxx。
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双方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23年3月份开始每月的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对女儿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视四次,原告应予以协助;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院在本案中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回。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