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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民事调解书一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方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xxx。


原告方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常年分居两地,现已分居三年有余。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一、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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