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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房地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深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律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签署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劳务,协助原告参与签订《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付款事宜;被告提供中介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业主信息以及房屋信息合法、准确;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人民币,下同);如在2019年9月9日内(含当日)非因甲方原告原因未能办妥签约事宜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按已支付的定金20000元无条件双倍退回;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9年7月6日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20000元,但是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被告在2019年9月9日内(含当日)未能办妥签约事宜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4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签署的《中介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4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因被告未促成合同成立,故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系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及成交单价核算,被告需促成的合同成交总价为1963500元,根据约定的2%佣金标准,被告提供居间服务的佣金经核算为39270元。本案定金不得超过7854元,因被告未促成购房合同的成立,故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5708元,被告另需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定金12146元,共计27854元。对于原告诉请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深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深某某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任某某返还27854元;


三、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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